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字如其人”,说的是一个人的字能够反映出他的性格和品性,练习书法自古以来也是一种公认的能够修身养性的活动。不过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使用纸笔的时间越来越少,更多的是使用各种电子产品进行“书写”。软件和平台为了满足用户们在不同使用场景下的需要,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字体,因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今天小师妹分享的是毛越律师带来的文章,她以微博上一个字体侵权案件为例,为大家分析此类纠纷中存在法律问题。
最近,微博上一个关于字体抄袭的纠纷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某书法博主(以下简称“博主”)发博称某字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其协商合作不成,推出了一套圆圆体字库,涉嫌抄袭自己创作的可爱体。字库公司随即回复称圆圆体字库系公司与其他作者合作开发而成,且拥有合法版权证书,并认为是该博主抄袭了公司的字体。此后,博主与公司各自晒出了聊天记录、字体对比图、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创作争议字体的作者(以下简称“争议作者”)也发文说明了相关情况。
字体字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
从博主、公司、争议作者三方晒出的证据来看,目前这是一个涉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圆圆体字库是否存在模仿、抄袭可爱体字库,即公司和争议作者是否侵犯了博主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有的朋友可能会奇怪,圆圆体字库是发表在手机平台上,类似于一个可下载安装软件,为何公司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将其登记为美术作品?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早在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中认定字体字库不属于美术作品而是计算机软件了么?
(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摘录:
“根据其字库制作过程,由于印刷字库中的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和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其字库中的每个汉字的字型与其字形原稿并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亦不是字型原稿的数字化,且在数量上也远远多于其字型原稿。印刷字库经编码形成计算机字库后,其组成部分的每个汉字不再以汉字字型图像的形式存在,而是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相应的函数算法存在。在输出时经特定的指令及软件调用、解释后,还原为相应的字型图像。”
“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根据公司晒出的圆圆体字库部分原稿图片,以及公司与博主的聊天记录曾提到“我们提供字体库,您写一遍就可以了。我们收到原稿后,进行制作和上线”,可以看出公司制作字库的方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委托创作者人工手写各个单体字形成原稿,第二阶段是将手写稿扫描后进行数字化处理。其中第一阶段人工手写的字形原稿是经过作者设计而成,能够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毫无疑问是一种美术作品。而最高院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案中认为字体库不属于美术作品而是计算机软件,主要说的是字体经过第二个阶段数字化后,由于融合了计算机指令和数据,最终通过调用指令和数据输出字体的图像,已不是一种由线条、色彩等构成的美术作品,字库以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更为合适,并未否定字体制作第一阶段中字体原稿美术作品的性质。
本次纠纷中,公司可能仅对字体原稿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并未将整个字体软件的著作权进行登记。
哪个时间点是著作权的起点?
这个问题很简单,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者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但在著作权保护中,不仅有“作品创作完成的日期”这一个时间点,还有“首次公开发表的日期”及“著作权登记的日期”。
这几个时间点从字面意思上就可以理解,但它们关系着著作权保护的期限问题,也是够辅助判断是否存在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要素之一。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根据三方在微博的陈述及举出的证据图片,整理成如下时间线:
1、2018年8月
博主在自己的微博发布了可爱体字体的部分图片(“首次公开发表日期”)
2、2018年9月30日
公司与争议作者联系,合作创作圆圆体字库,2018年10月8日完成签约
3、2018年11月
公司接触博主谈可爱体字库合作未果
4、2018年12月3日
博主完成可爱体字库的版权登记,创作完成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由于博主隐去了作品登记证书中的日期,具体登记时间不明)
5、2019年2月25日
争议作者交付圆圆体字体原稿(“创作完成日期“)
6、2019年4月-5月
圆圆体上线上架在线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首次公开发表日期”)
7、2019年7月12日
公司完成圆圆体的版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日期”),登记证书中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
8、2020年3月
博主被粉丝告知某手机平台中的圆圆体字库与可爱体字库十分相似,博主找到公司询问,后发展成公开的争论
拥有作品登记证书=未抄袭?
本次纠纷中,博主与公司均晒出了自己的作品登记证书,且公司更是以己方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早于博主作品登记证书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而认为是博主抄袭。
首先,著作权登记目前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制度,只需提供申请表,身份信息、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即可申请登记,且因作品种类、数量众多,版权保护部门不会对作品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作品登记证书是证明著作权存在的证据之一,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是著作权人,更不能证明没有抄袭他人。
其次,公司持有的作品登记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8日,但争议作者自述交付圆圆体字体原稿的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可见公司在申请著作权时,对创作完成日期的填写有误,并不能证明圆圆体的创作完成日期早于博主。
最后,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抄袭行为时,判断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即抄袭方是否接触或可以接触到被抄袭方的作品,两者的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从上述时间线中可以看出,博主早在2018年8月就已在网络中公开发表了可爱体字体的图片,任何人都可以接触到该作品,且公司于2018年11月联系博主希望就可爱体进行合作,更能够证明公司在完成圆圆体创作前接触了可爱体字体。至于两款字体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但从目前博主晒出的部分字迹对比图以及网友(即“一般人”)对两种字体相似性的判断来看,两种字体风格的确非常相似,公司被认定侵犯博主著作权的可能性很大。
目前三方仍在微博争论中,本次纠纷会以何种方式何种结果结束我们暂且不表,但从这次纠纷中可以看出,作品登记证书并非唯一保险,除了进行著作权登记外,仍需要保存并固定好能够证明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公开发表日期的证据,以便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拥有作品登记证书就能证明没有抄袭吗?
作者:毛越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我国有句古话叫做“字如其人”,说的是一个人的字能够反映出他的性格和品性,练习书法自古以来也是一种公认的能够修身养性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