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务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主观意识形态,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据此,可以从以下客观方面予以审查判断:
壹 审查行为人借款理由和实际用途
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均存在借款理由虚假性这一要素,单从虚假理由并不能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款的理由和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应当综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行为人在借款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而借贷型诈骗案中,受害人系基于资金出借安全的错误认识交付借款,而事实上行为人违背出借人意愿将该借款用于高风险或无法回收的活动。
贰 审查行为人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在借贷时故意掩饰自己真实身份,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借款,致使受害人丧失主张归还借款的民事救济途径,或者骗取借款后,实施隐匿财产、转移资金等行为致使出借人的资金无法追回,这些行为均能反映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理。
叁 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
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有无还款能力时判断行为人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结合行为人对借款用途,可以反映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在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受害人产生有偿还能力的错误认识,而行为人骗取借款后却肆意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也非常明显;当然,财务状况的审查是一种动态的审查方式,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肆 审查行为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
正常民间借贷纠纷,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归还借款是因为客观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经营亏损等,而诈骗犯罪中的借款不能归还,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客观行为上必然表现无归意思的果,如资金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或直接造成财物灭失,在有返还能力的情况下携款逃跑,更换通讯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偿债务,在明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会导致借款灭失的情况下,仍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伍 审查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行为人因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或者借机逃匿,或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对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持放任态度,也可以作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参考。
最后,判断行为人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可客观归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分析行为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并结合2001年1月21日印发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确定关于金融诈骗犯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素综合判断。
借款型诈骗案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
作者:郭云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