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矿难之刑法新规:不出事故也可追责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栖霞矿难 二、栖霞矿难刑事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已经就矿难发生的原因及涉事人员展开了调查,郧和律师认为此次事故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以下罪名: 1.

一、栖霞矿难 中新社北京月24日电 (记者 陈溯)记者24日从中国应急管理部获悉,山东栖霞笏山金矿事故救援取得新进展,已取得联系的11人全部成功升井。
据悉,自1月17日钻井打通并与井下部分受困人员取得联系后,源源不断的补给运往井下,井下人员的体力逐渐得到恢复。
“每一次物资投送下来,我们都很感动。”王师傅回忆说,腊八节那天,他们还在井下收到了腊八粥,心里特别温暖。
24日下午,当救援人员乘坐吊桶来到五中段营救的时候,矿工们都激动得说不出话。
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栖霞笏山矿难已致10人遇难,1人仍在搜寻中。同时,11名成功升井的矿工生命体征平稳。救援指挥部供图
二、栖霞矿难刑事责任分析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已经就矿难发生的原因及涉事人员展开了调查,郧和律师认为此次事故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以下罪名: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刑事责任有待调查组和办案机关处理。
三、刑法新规:未尽安全责任,没有发生事故,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47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其中涉及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修改一条,新增一条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条文变化
1.第134条第二款修改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134条新增: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变化分析
1.加重不作为企业的刑事责任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单位和老板逐渐减少,但随之而来是不作为的企业越来越多,对于公司、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可以通过及时排除避免发生事故,但基于成本考虑或者侥幸心理而未排除,对此类产生的事故也需要严惩。
2.加重企业防患未然的义务
之前的刑法规定处罚的是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结果的企业,但事故发生后往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伤亡已经难以挽回、难以弥补。
此次新增未发生,但有现实危险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目的就是将灾难防患于未然,在行政监管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现实危险的,可以以刑罚的严厉性弥补行政处罚的不足,进而促使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整改。
3.加重不规范企业的刑事责任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都只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要求整改,但这种责令整改、罚款往往不足以引起企业的重视。此次修正案新增的规定,将追究这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强制不规范企业规范生产。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涉罪风险
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刑法》规定,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将导致个人甚至是子女受到相应的限制。
1.涉罪的法定代表人禁止从事的职业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上述这些职业是不能从事的。
2.法定代表人涉罪对子女的限制
国家法律对于受过刑罚人的子女也是有很多限制的。例如当兵入伍,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难以通过。
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当然除此之外,对于这类人,国家法律还有很多的对他们的限制。
五、郧和律师对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建议
1.法定代表人应提高刑事风险防控意识
2.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务部门
3.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4.遇到刑事风险时应当及时作出反应
5.企业因刑事犯罪造成损失的挽回
6.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后适用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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