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指出:“当前国际反兴奋剂的形势复杂多变极容易触发政治问题,而国内反兴奋剂的形势依然严峻,滥用兴奋剂事件持续发生且有增长态势,故意滥用兴奋剂的问题突出,误服用兴奋剂的风险较高,青少年竞技体育、社会竞技体育、职业竞技体育、高校竞技体育不断被竞技体育侵蚀。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ONE 兴奋剂认定
兴奋剂,最初指赛马比赛中用于刺激马匹神经的鸦片混合剂,后来随着药物科技的发展逐渐适用于人类身体,其功能性也从最初的刺激功能拓展到镇静、止痛、麻醉、利尿等多种功能。但是,兴奋剂这一名词并不是一个精准法律定义,只是约定俗成的口语表达。国际、世界各国的任何一项反兴奋文件中也没有给出兴奋剂的法律定义,只是列举具体药物名称予以禁用。所以,兴奋剂这种物质在刑法中应当如何定性是需要首先厘清的问题。从功能上看,兴奋剂可以刺激中枢神经,提升身体机能、激发机体潜能,显著提高人体的运动能力,属于一种药类物质。但是,根据成分的不同,刑法认定也应当有所区别。我国《2019年兴奋剂目录报告》指出,兴奋剂分为七类,具体详见下表:
兴奋剂目录中的一、二、六、七类在刑法认定上属于药品。第三、四、五类兴奋剂中,在刑法认定上既有药品,又有的毒品,例如苯丙胺、麻黄碱等物质。因此,兴奋剂在我国刑法中有可能被认定为药品,也可能被认定为毒品。对此,本解释第八条专门规定了兴奋剂的认定:对于是否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TWO 反兴奋剂刑事司法解释的亮点
(一)本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惩治兴奋剂犯罪,维护公平竞赛
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
(二)在罪名体系的厘清上,行为各就各位
1.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规制的范围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1)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2)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3)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4)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2.以非法经营罪规制的范围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制的范围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1)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的;(2)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长期使用的;(3)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情形。
4.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制的范围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制的范围
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6.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制的范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7.以毒品犯罪规制的范围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毒品犯罪定罪处罚。
THREE 现行刑法中兴奋剂犯罪的罪名体系
本解释可能引发的兴奋剂罪名体系完善趋势
在我国,目前兴奋剂犯罪罪名体系中还缺乏滥用兴奋剂行为的犯罪化,即缺乏对公平、公正竞技体育秩序的专门性保护。本解释可能引发以下立法完善趋势:
1.设立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罪。规制在国内、国际各类竞技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故意使用兴奋剂严重破坏公平竞赛秩序,或者虽未破坏公平竞赛秩序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但被他人胁迫、威胁而服用兴奋剂的,不构成犯罪。
2.设立对运动员投放兴奋剂、欺骗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罪。规制他人对运动员投放兴奋剂或者欺骗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3.设立强迫、威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罪。规制在体育比赛或体育训练中,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中体育从业人员强迫、威胁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行为。
4.设立组织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罪。规制在竞技体育比赛中,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的体育从业人员,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引诱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故意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与世界上其他体育强国相比,我国兴奋剂犯罪刑法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新的挑战,如何能够使研究既符合刑法学的内容,又不脱离体育活动的实际状况是学科面临的巨大挑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兴奋剂犯罪的刑法研究必然会有重大的突破。“就像新的转机和闪闪的星斗将会缀满没有遮拦的天空。那是五千年的象形文字,那是未来人们凝视的眼睛。”
体育兴奋剂管理、使用中的刑事责任
作者:王桢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指出:“当前国际反兴奋剂的形势复杂多变极容易触发政治问题,而国内反兴奋剂的形势依然严峻,滥用兴奋剂事件持续发生且有增长态势,故意滥用兴奋剂的问题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