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十三)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总则 第二章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总则 第二章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财产代管人负有像对待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来管理失踪人的财产,这种代管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代管财产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从中获利,该种管理财产的行为通常是无偿的。因此,只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即能够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即可。只有在代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害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的过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这种情形的,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本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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