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肆意猖獗,其与涉黑、诈骗、绑架、偷渡、金融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滋生了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跨境赌博衍生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安全。为了进一步从源头遏制跨境赌博,全面从严治理赌博犯罪,回应社会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了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规制。
一、笔者认为,针对开设赌场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具有以下亮点:
第一,将开设赌场罪从三年基准增加到五年,加大了对该罪的刑罚处罚力度;
第二,明确了跨境赌博犯罪的法律适用,对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相论处,但法律适用并不统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予以明确:以开设赌场罪相论处。
二、对于构成“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问题是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档刑罚执行还是包括两档刑罚,该修正案并没有予以明确,需要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跨境赌博是陷阱,输掉人生好光景。借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东风,希望大家能够彻底认清跨境赌博犯罪的危害,自觉抵制赴境外或者网上参赌,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形成全民拒赌反赌的社会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热点解读(六)玩家的深渊:跨境赌博的不归路
作者:王一刚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肆意猖獗,其与涉黑、诈骗、绑架、偷渡、金融等多种犯罪相互交织,滋生了黑灰产业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跨境赌博衍生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