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蒙古国位于东北亚,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重要国家之一。蒙古国是矿产资源大国,目前已探明80多种能源矿产,主要有煤、石油、铜、钨、铝等矿产资源。蒙古国是资源出口型国家,与我国互补优势明显,加之蒙古国具有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迅速、矿业市场相对规范等矿业投资有利条件,不少中国企业已经赴蒙古国进行矿业投资,且取得较好的投资成效。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蒙古国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有效性,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下两篇刊出。上篇见《蒙古国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上)》。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200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法》是蒙古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矿业权的类型、矿业权取得方式及程序、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
1. 矿业权类型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5.1条规定,蒙古国地表和地下自然存在的矿产归国家所有。蒙古国的矿业权分为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矿业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勘查权人的权利(《矿产法》第21条)
在勘查区块内依据法律进行矿产勘查;
依法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任何地方的采矿许可;
依法转让勘查许可,在主管部门的同意、监督下全部或部分退还勘查区块;
依法将勘查许可的期限延长三次,每次三年;
以进行勘查为目的进入勘查区块,建设必要的临时设施;
未到达勘查区块可以通过勘查区块外围地区;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后进入、通过其他主体所有、占有的土地。
2)采矿权人的权利(《矿产法》第27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开采位于该矿区内的矿产;
按国际市场价格销售从矿区开采的矿产以及生产的产品;
在矿区内进行矿产勘查;
依法转让采矿许可,全部或部分退还矿区;
对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依据其矿产储量,对采矿许可延长2次,每次20年;
以进行开采活动为目的进入、通过矿区,修建必要设施并进行使用;
通过矿区外围土地;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后进入、通过其他主体所有、占有的土地;
依法利用土地、水。
2. 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反腐执法风险
根据《矿产法》第七条规定,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
1)勘查许可的申请
勘查许可颁发给最先提出申请登记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法人。申请人应按固定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勘查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申请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经过公证的申请人国家登记证复印件;
依照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要注明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
依法支付服务费的凭证;
从事勘查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方面的信息;
证明申请人符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要求的文件。
2)采矿许可的申请
对于勘查许可范围内的矿区,只有勘查权人能申请采矿许可。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采矿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申请人法人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含有决策权官员姓名的证明;
证明申请人符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要求的文件;
依照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要注明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
依法支付服务费的凭证;
矿产委员会讨论并接受了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的纪要,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有关在勘探工作过程中全部履行了依据环保计划承担的义务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
3. 矿业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的规定,勘查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勘查权人有权将勘查许可的期限延长三次,每次三年。
如果决定延期,勘探许可证持有人须在该勘查许可有效期结束1个月前提交延期申请并附上如下文件:
①勘查许可证件;
②服务费、每年许可证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实施不低于勘探最低标准工作的票据;
③根据矿业法规定审查通过环保计划的文件;
④完成勘探阶段工作的报告及移交手续的凭据。
收到勘探许可证延期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矿产登记局将对符合法律规定者按照矿法规定的时间延期,并就此在许可证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采矿许可有效期为30年,采矿权人有权对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依据其矿产储量,对采矿许可延长2次,每次20年。如果决定延期,采矿权人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结束至少2年前,向矿产登记局提交该相关格式的延期申请书。
4. 矿业权许可费用及最低勘查投入
1)矿业权许可费用
根据《矿产法》第32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应按照规定每年缴纳矿业权许可费用。
勘探区内每公顷应按下列费率缴纳勘探许可证费:第一年145图格鲁格,第二年290图格鲁格,第三年435图格鲁格;勘探许可证期限第四至第六年每年1450图格鲁格;第七至第九年每年2175图格鲁格,勘探许可证期限的10-12年每年7250图格鲁格。
采矿许可费为每公顷许可矿区21750图格鲁格,对于石灰石、煤炭和国内生产的矿物,费用为每公顷7250图格鲁格。
2)最低勘查投入
矿业权人应对所持探矿权开展勘查工作,每年每公顷最低勘查投入应不低于以下金额: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0.5美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0美元;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美元;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0美元。
5. 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征用制度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了针对矿产资源的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征用制度
1)储备区块制度。《矿产法》第13条规定,根据政府的决定,出于整顿特别许可登记、解决矿业权人之间发生的地界纠纷、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查工作的目的,可对勘查和采矿许可颁发的区块进行储备。有关部门依法解除储备区块时,以前持有该区块勘查和采矿许可的主体享有继续持有该区块的优先权。
2)特别用地征用制度。根据《矿产法》第14条的规定,蒙古国相关部门可以将土地作为限制、禁止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特别用地,土地特别征用的期限不低于五年。因土地被征用而无法进行矿产勘查、开采的权利人,有权在被征用的一年内获得补偿。如勘查、开采权利人未按时获得补偿的,有权继续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如特别用地征用期限到期,相关部门应就此向公众公布。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曾持有勘查和采矿许可的法人如果提出申请,将享有首轮取得许可的优先权。
6. 矿业权人的义务
蒙古国《矿产法》第六章规定了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义务:
将法律规定的文件放在勘查或开采现场;
采矿权人从主管地质矿山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任命的委员会接受矿山后方可开始开采;
采矿权人应承担充分开采矿产储量的义务,禁止只以获利为目的挑选开采;
确定矿产场地的边界,立界桩的义务;
保护自然环境及文化遗产的义务;
采矿权人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该企业法人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10%,如录用外国公民的比例超出规定的比例时,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倍的费用;
依法采取具体措施保证矿区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卫生条件和当地县、区居民的安全。
履行提交相关信息、报告的义务。
7. 矿业权的终止
《矿产法》第53条对矿业权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矿业权人不因许可终止而被免除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关闭矿山等方面的义务及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义务。矿业权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矿业许可有效期结束、矿业权人依法全部退还了许可授予的矿区,此外,国家行政机关还可因以下事由废止矿业许可:
矿业权人不符合矿业权人主体资格要求的;
矿业权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许可费用的;
矿区依法被征为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矿业权人的;
当年完成的勘探工作支出少于法定勘探工作最低支出额度的;
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矿业权人没有履行恢复自然环境义务方面的意见,经主管自然环境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做出废止决定的。
矿区内已确定存在文化遗产。
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政策
蒙古国《矿产法》第47条规定了对采矿权人从矿区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运输的、开发的各种矿产品,按其销售金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1. 销售金额计算规则
1)产品出口外销的,以国际贸易公认的当月平均价确定原则为基础进行计算;或者遵循类似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2)如果是在国内销售或使用的,则以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
3)如果无法确定销往国内、外市场的产品的市场标准价格,则以许可证持有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2.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规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如下:
1)国内销售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从该矿区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运输的、产品销售额的2.5%;
2)向蒙古银行及其授权银行出售的黄金计征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征收附加费(附加费是指根据价格行情的上涨而追加计征的补偿费)。
3)除上述两项以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
根据产品的市场价的上涨行情以及加工成本的增加,对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费率依法追加征收一定比例的补偿费。
2022年12月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矿产品贸易法》草案,此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矿产品贸易法》的通过表明蒙古国建立矿产品交易所的法律框架已经形成,矿产品交易所将建立一个可靠的系统来连接供应商和买家。此外,蒙古国工业部还宣布将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公开公布商业、合同和交易信息,建立真实市场价格、向投资者提供可靠信息以提高蒙古矿业产品竞争力。此后,蒙古国将通过交易所出售所有出口矿产品,矿业产品交易将更加公平、公开和透明。
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1. 土地制度
2002年颁布实施的蒙古国《土地法》对蒙古国的土地占有、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对于矿业开发涉及的用地管理制度的规定。
1)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
蒙古国《土地法》对于土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三类。其中,蒙古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蒙古国国民所有。18周岁以上的蒙古国公民、公司、组织和外国投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占有、使用土地。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可以根据特定目的、条款、条件和合同,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蒙古国法律禁止自然人和法人在水域特殊保护区和水源地卫生区占有和使用土地。
2)土地占有和使用期限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一次至最长40年。
3)土地费用
蒙古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占有和使用土地的自然人、公司和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合同支付土地费用。
4)土地占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土地占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对比情况如下:

土地占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义务对比情况如下:

此外,从事矿业勘查开采等的权利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在进行矿产勘查和利用前,应由专门从事古生物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的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和勘查,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第二,从事矿产开采和开发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当自费恢复和维护因采矿、建筑材料生产、矿产勘查和测量、测试、研究工作和其他活动而被侵蚀和损坏的土地;在使用共有矿产资源时,不得对环境和土地造成不利影响。
2. 环保制度
蒙古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因而蒙古国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较多。近年来,蒙古国矿产资源行业快速发展,伴随着矿产资源不断地开发利用,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环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蒙议会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矿区环境保护和恢复、矿区附近水源和森林地保护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企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时需提供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源和森林地一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等。
蒙古国《矿产法》对矿业权人承担的环保义务进行了详尽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矿业权人应在取得矿业权后,同环境监督机关勘探矿区所在县、区行政长官协商制定环保计划,并将环保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采矿权人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评送交主管部门;
2)及时登记勘查、开采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其反映在环保计划年度报告中,并将该报告送交主管部门;
3)为有权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官员进入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提供方便;
4)将环保措施当年所需支出50%的资金存入相关县、区行政长官开立的专门账户作为环保抵押金,履行环保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保证。如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汇入资金,县、区行政长官有权停止该矿当年的开采工作。
5)矿业权人未完全执行环保计划中指定的措施,县、区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其使用上述环保抵押金完成环境恢复工作。如采矿权人未全部完成当年的恢复工作,县、区行政长官和技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开始下一年度的开采工作。
6)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如矿业权人使用新技术、工艺对自然环境产生了新的负面影响,环境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计划进行修改。
七、关于矿业开发的税收制度
2008年5月8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新《税务总法》。2019年修订《税务总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务总法》连同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特别税法》《印花税法》《海关法》和《海关通关价格和关税法》等共同构成了蒙古国税收法律体系,明确规范了蒙古国境内征稽税收、确定税率、课以税款、上报税金、监督及征收税务有关内容。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组成。蒙古国实行的是属地税法,税收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矿业投资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许可费用、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国家税收,土地使用费、空气污染费、污水处理费等属于地方税收。
蒙古国税赋整体水平并不重,实行自愿报税制度,事后监督检查严格。尤其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年一度的综合税务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严厉。因此,进行矿业投资的中国企业应重视财务制度建设,主动按照相关税法依法报税纳税,避免因为延误和错过固定报税期限导致违法。
八、中国企业投资蒙古国矿业的主要风险提示
1. 政府干预风险
近年来,蒙古国政府多次发生对外商投资的干预行动,如在2019年3月,蒙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赞丹沙塔尔表示,对曾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的所有矿产重新收回国有,在拟收回400余家非国有矿的矿权中,涉及到中资的部分矿权。此外,根据蒙古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进行审批。但是,对于外国国有资产法人的安全审查,常常面临着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因而建议国有投资者与蒙古国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并在矿业投资中应持有谨慎态度。
2. 法律变更风险
蒙古国法律修订较为频繁,外商投资法、矿产等相关法律经历过多次修订,目前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业总体持欢迎态度,但也不排除后续当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利益不一致时,当地政府隐性地利用外汇、经济保护主义等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来限制投资者在当地的投资收益。如发生在2012年的中国铝业在蒙古国并购受阻案就是一则法律变动引发的投资失败案例。在该案中,中国铝业拟出资向艾芬豪矿业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南戈壁公司股份。蒙古国矿产资源局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宣布暂停由南戈壁的附属公司拥有的若干许可证的勘探及开采活动,并由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关于外国投资战略领域协调法》阻挠中国铝业对南戈壁公司的收购,最终由于蒙古国政府的反对,中国铝业无奈宣布其对南戈壁的收购失败。为防范法律政策变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就蒙古国的整体投资环境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评估。此外,在与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时应注意加入稳定条款,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法律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3. 矿产勘查风险
蒙古国的矿产勘查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勘查信息风险。由于蒙古国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总体较低,地质矿产报告大多完成时间较为久远,报告内容信息存在大量缺失,因而此类矿产资源资料可靠性较差,加大了矿业企业的勘查难度和勘查成本。二是资源储量风险。矿产资源储量风险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矿业投资的一大主要风险,蒙古国也不例外。由于勘查工作程度和勘查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存在重大风险。矿业企业在进行蒙古国矿业投资前应做好储量核实工作,避免因资源储量不实造成损失。
4. 矿业用地风险
蒙古国的矿业权人在获得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后,还需要另外获得矿区底土地块对应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蒙古国矿业权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但是土地审批权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因而投资者在取得矿业权后,还应依法向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相关权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蒙古各省政府有权随时将辖区内的任何区域作为“特殊用地”加以保护,从而要求矿业权人停止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采。因而,为保证矿业项目顺利开展,矿业企业应与地方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5. 环保合规风险
近年来,随着蒙古国环保法律的逐步趋严,不少企业就环保问题遭到主管部门的巨额处罚。矿业作为对自然环境扰动较大的行业,尤其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管,矿业企业应当积极做好环保合规工作,依法进行环评并履行后续报告义务。在矿业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遵守对垃圾填埋与焚烧、污染物排放浓度、扬尘浓度、采空区回填、植被恢复的管理制度。此外,矿业企业还应按照规定缴纳环保抵押金,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导致矿业项目无法继续开展。
6. 劳动务工风险
蒙古国《劳务输出、劳务和技术人员输入法》规定了对于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的名额指标限制,且引进劳务及技术人员手续非常繁杂,外籍技术人员难以进入,对于项目开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蒙古国《矿产法》还规定,矿业权人应该雇佣蒙古国公民,外国员工不超过雇员的10%,矿业权人应该为10%之外的每个外国员工每个月缴纳10倍于最低月工资的岗位费,纳入有关省区的预算。随着蒙古国经济的发展,蒙古国最低工资标准也在逐年上涨,导致矿业公司投资运营成本逐年升高。矿业投资者应对投资涉及的劳务成本予以关注,作出合理预判。
7. 反腐执法风险
2023年2月8日,蒙古国政府将2023年宣布为“反腐之年”,并出台“反腐败五项措施”。蒙古国对国内商业腐败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将对中国企业矿业投资造成重大影响,最直接的证明就是珍宝塔本陶勒盖公司贪腐案。2022年11月,蒙古国反贪局宣布包括国有煤矿公司珍宝塔本陶勒盖公司首席执行官在内的30多名官员,因为涉嫌贪污而接受调查。珍宝塔本陶勒盖公司随后宣布,单方面终止和中国买家签署的直接销售协议,严重影响中蒙煤炭贸易往来。蒙古国反腐败执法力度的加强影响了矿业市场的稳定,引发矿业投资风险,也对矿业企业反腐败合规提出更高要求。矿业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蒙古国反腐败相关法律政策,重视反腐败合规,构建和实施有效的反腐败合规计划。
8. 法律救济风险
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争议处理方面仍有欠缺,许多法官缺乏商业原则方面的培训,常常无视商事交易中的相关法律规则,在对纠纷作出裁决时做出错误判决。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对蒙古国进行矿业投资时,要充分了解蒙古国涉外经济诉讼程序,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争取在争议裁决中占据有利位置。此外,在与其他各方出现争议时,应当争取选择国际争端解决程序,避免当地仲裁机构因其他原因作出不中立的裁决,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整体而言,新矿产法颁布后,蒙古国的矿业管理制度相对规范了许多,但是矿产资源投资相关法律的频繁修订,特别是由于矿业开发项目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和商务活动,其涉及的钻孔勘查、储量评审、矿山建设、项目达产、运营维护等各阶段都蕴藏着多方面投资风险。这些对中国企业投资蒙古国的矿业开发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投资者对蒙古国的法律环境缺乏尽职调查,无论是投资协议还是勘查开采阶段存在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情形,都可能给矿业项目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最终导致项目投资失败。为此,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开展蒙古国矿业投资前,聘请专业的矿业律师做好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工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蒙古国位于东北亚,是我国“一带一路”沿线经济合作重要国家之一。蒙古国是矿产资源大国,目前已探明80多种能源矿产,主要有煤、石油、铜、钨、铝等矿产资源。蒙古国是资源出口型国家,与我国互补优势明显,加之蒙古国具有政治局势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迅速、矿业市场相对规范等矿业投资有利条件,不少中国企业已经赴蒙古国进行矿业投资,且取得较好的投资成效。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蒙古国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有效性,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下两篇刊出。上篇见《蒙古国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简析及风险提示(上)》。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200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法》是蒙古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该法详细规定了矿业权的类型、矿业权取得方式及程序、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与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
1. 矿业权类型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第5.1条规定,蒙古国地表和地下自然存在的矿产归国家所有。蒙古国的矿业权分为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矿业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勘查权人的权利(《矿产法》第21条)
在勘查区块内依据法律进行矿产勘查;
依法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任何地方的采矿许可;
依法转让勘查许可,在主管部门的同意、监督下全部或部分退还勘查区块;
依法将勘查许可的期限延长三次,每次三年;
以进行勘查为目的进入勘查区块,建设必要的临时设施;
未到达勘查区块可以通过勘查区块外围地区;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后进入、通过其他主体所有、占有的土地。
2)采矿权人的权利(《矿产法》第27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规定开采位于该矿区内的矿产;
按国际市场价格销售从矿区开采的矿产以及生产的产品;
在矿区内进行矿产勘查;
依法转让采矿许可,全部或部分退还矿区;
对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依据其矿产储量,对采矿许可延长2次,每次20年;
以进行开采活动为目的进入、通过矿区,修建必要设施并进行使用;
通过矿区外围土地;
在征得土地所有人、占有人的同意后进入、通过其他主体所有、占有的土地;
依法利用土地、水。
2. 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反腐执法风险
根据《矿产法》第七条规定,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只授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的法人。
1)勘查许可的申请
勘查许可颁发给最先提出申请登记并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法人。申请人应按固定格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勘查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申请人的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经过公证的申请人国家登记证复印件;
依照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要注明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
依法支付服务费的凭证;
从事勘查工作的专业人员配备方面的信息;
证明申请人符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要求的文件。
2)采矿许可的申请
对于勘查许可范围内的矿区,只有勘查权人能申请采矿许可。申请人应按规定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采矿许可申请。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申请人法人名称、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含有决策权官员姓名的证明;
证明申请人符合“依据蒙古国法律法规设立,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向蒙古国纳税”要求的文件;
依照规定绘制的场地图纸。图纸上要注明该场地所在省、县、区的名称;
依法支付服务费的凭证;
矿产委员会讨论并接受了勘探工作成果报告的纪要,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有关在勘探工作过程中全部履行了依据环保计划承担的义务的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
3. 矿业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蒙古国《矿产法》的规定,勘查许可有效期为三年,勘查权人有权将勘查许可的期限延长三次,每次三年。
如果决定延期,勘探许可证持有人须在该勘查许可有效期结束1个月前提交延期申请并附上如下文件:
①勘查许可证件;
②服务费、每年许可证费用的支付凭证及实施不低于勘探最低标准工作的票据;
③根据矿业法规定审查通过环保计划的文件;
④完成勘探阶段工作的报告及移交手续的凭据。
收到勘探许可证延期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矿产登记局将对符合法律规定者按照矿法规定的时间延期,并就此在许可证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采矿许可有效期为30年,采矿权人有权对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产,依据其矿产储量,对采矿许可延长2次,每次20年。如果决定延期,采矿权人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结束至少2年前,向矿产登记局提交该相关格式的延期申请书。
4. 矿业权许可费用及最低勘查投入
1)矿业权许可费用
根据《矿产法》第32条的规定,矿业权人应按照规定每年缴纳矿业权许可费用。
勘探区内每公顷应按下列费率缴纳勘探许可证费:第一年145图格鲁格,第二年290图格鲁格,第三年435图格鲁格;勘探许可证期限第四至第六年每年1450图格鲁格;第七至第九年每年2175图格鲁格,勘探许可证期限的10-12年每年7250图格鲁格。
采矿许可费为每公顷许可矿区21750图格鲁格,对于石灰石、煤炭和国内生产的矿物,费用为每公顷7250图格鲁格。
2)最低勘查投入
矿业权人应对所持探矿权开展勘查工作,每年每公顷最低勘查投入应不低于以下金额: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0.5美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0美元;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5美元;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每公顷不低于10美元。
5. 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征用制度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了针对矿产资源的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征用制度
1)储备区块制度。《矿产法》第13条规定,根据政府的决定,出于整顿特别许可登记、解决矿业权人之间发生的地界纠纷、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地质研究、矿产勘查工作的目的,可对勘查和采矿许可颁发的区块进行储备。有关部门依法解除储备区块时,以前持有该区块勘查和采矿许可的主体享有继续持有该区块的优先权。
2)特别用地征用制度。根据《矿产法》第14条的规定,蒙古国相关部门可以将土地作为限制、禁止矿产勘查、开采活动的特别用地,土地特别征用的期限不低于五年。因土地被征用而无法进行矿产勘查、开采的权利人,有权在被征用的一年内获得补偿。如勘查、开采权利人未按时获得补偿的,有权继续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如特别用地征用期限到期,相关部门应就此向公众公布。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曾持有勘查和采矿许可的法人如果提出申请,将享有首轮取得许可的优先权。
6. 矿业权人的义务
蒙古国《矿产法》第六章规定了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义务:
将法律规定的文件放在勘查或开采现场;
采矿权人从主管地质矿山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任命的委员会接受矿山后方可开始开采;
采矿权人应承担充分开采矿产储量的义务,禁止只以获利为目的挑选开采;
确定矿产场地的边界,立界桩的义务;
保护自然环境及文化遗产的义务;
采矿权人有义务保障蒙古公民就业。该企业法人的外国公民不得高于总员工数量的10%,如录用外国公民的比例超出规定的比例时,每个工作岗位每月缴纳相当于最低劳动工资10倍的费用;
依法采取具体措施保证矿区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卫生条件和当地县、区居民的安全。
履行提交相关信息、报告的义务。
7. 矿业权的终止
《矿产法》第53条对矿业权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矿业权人不因许可终止而被免除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关闭矿山等方面的义务及自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承担的义务。矿业权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矿业许可有效期结束、矿业权人依法全部退还了许可授予的矿区,此外,国家行政机关还可因以下事由废止矿业许可:
矿业权人不符合矿业权人主体资格要求的;
矿业权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矿业权许可费用的;
矿区依法被征为储备区块和特别用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矿业权人的;
当年完成的勘探工作支出少于法定勘探工作最低支出额度的;
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矿业权人没有履行恢复自然环境义务方面的意见,经主管自然环境问题的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做出废止决定的。
矿区内已确定存在文化遗产。
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政策
蒙古国《矿产法》第47条规定了对采矿权人从矿区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运输的、开发的各种矿产品,按其销售金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1. 销售金额计算规则
1)产品出口外销的,以国际贸易公认的当月平均价确定原则为基础进行计算;或者遵循类似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2)如果是在国内销售或使用的,则以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
3)如果无法确定销往国内、外市场的产品的市场标准价格,则以许可证持有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2.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规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如下:
1)国内销售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从该矿区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运输的、产品销售额的2.5%;
2)向蒙古银行及其授权银行出售的黄金计征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征收附加费(附加费是指根据价格行情的上涨而追加计征的补偿费)。
3)除上述两项以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
根据产品的市场价的上涨行情以及加工成本的增加,对于上述第3)项规定的费率依法追加征收一定比例的补偿费。
2022年12月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矿产品贸易法》草案,此法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生效。《矿产品贸易法》的通过表明蒙古国建立矿产品交易所的法律框架已经形成,矿产品交易所将建立一个可靠的系统来连接供应商和买家。此外,蒙古国工业部还宣布将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公开公布商业、合同和交易信息,建立真实市场价格、向投资者提供可靠信息以提高蒙古矿业产品竞争力。此后,蒙古国将通过交易所出售所有出口矿产品,矿业产品交易将更加公平、公开和透明。
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1. 土地制度
2002年颁布实施的蒙古国《土地法》对蒙古国的土地占有、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对于矿业开发涉及的用地管理制度的规定。
1)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取得
蒙古国《土地法》对于土地的权利分为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三类。其中,蒙古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蒙古国国民所有。18周岁以上的蒙古国公民、公司、组织和外国投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占有、使用土地。外国、国际组织、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可以根据特定目的、条款、条件和合同,依法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是,蒙古国法律禁止自然人和法人在水域特殊保护区和水源地卫生区占有和使用土地。
2)土地占有和使用期限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一次至最长40年。
3)土地费用
蒙古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占有和使用土地的自然人、公司和组织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合同支付土地费用。
4)土地占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及义务
土地占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权利对比情况如下:

土地占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义务对比情况如下:

此外,从事矿业勘查开采等的权利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在进行矿产勘查和利用前,应由专门从事古生物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的专业机构进行研究和勘查,并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第二,从事矿产开采和开发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应当自费恢复和维护因采矿、建筑材料生产、矿产勘查和测量、测试、研究工作和其他活动而被侵蚀和损坏的土地;在使用共有矿产资源时,不得对环境和土地造成不利影响。
2. 环保制度
蒙古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因而蒙古国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较多。近年来,蒙古国矿产资源行业快速发展,伴随着矿产资源不断地开发利用,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环保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蒙议会和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行业矿区环境保护和恢复、矿区附近水源和森林地保护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企业申请矿产开采许可证时需提供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源和森林地一定范围内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等。
蒙古国《矿产法》对矿业权人承担的环保义务进行了详尽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矿业权人应在取得矿业权后,同环境监督机关勘探矿区所在县、区行政长官协商制定环保计划,并将环保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采矿权人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评送交主管部门;
2)及时登记勘查、开采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对自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其反映在环保计划年度报告中,并将该报告送交主管部门;
3)为有权对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官员进入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提供方便;
4)将环保措施当年所需支出50%的资金存入相关县、区行政长官开立的专门账户作为环保抵押金,履行环保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保证。如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汇入资金,县、区行政长官有权停止该矿当年的开采工作。
5)矿业权人未完全执行环保计划中指定的措施,县、区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其使用上述环保抵押金完成环境恢复工作。如采矿权人未全部完成当年的恢复工作,县、区行政长官和技术监督机构有权禁止其开始下一年度的开采工作。
6)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如矿业权人使用新技术、工艺对自然环境产生了新的负面影响,环境主管部门应要求其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计划进行修改。
七、关于矿业开发的税收制度
2008年5月8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新《税务总法》。2019年修订《税务总法》,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税务总法》连同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特别税法》《印花税法》《海关法》和《海关通关价格和关税法》等共同构成了蒙古国税收法律体系,明确规范了蒙古国境内征稽税收、确定税率、课以税款、上报税金、监督及征收税务有关内容。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组成。蒙古国实行的是属地税法,税收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矿业投资企业可能涉及到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许可费用、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国家税收,土地使用费、空气污染费、污水处理费等属于地方税收。
蒙古国税赋整体水平并不重,实行自愿报税制度,事后监督检查严格。尤其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年一度的综合税务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严厉。因此,进行矿业投资的中国企业应重视财务制度建设,主动按照相关税法依法报税纳税,避免因为延误和错过固定报税期限导致违法。
八、中国企业投资蒙古国矿业的主要风险提示
1. 政府干预风险
近年来,蒙古国政府多次发生对外商投资的干预行动,如在2019年3月,蒙古国家大呼拉尔主席赞丹沙塔尔表示,对曾利用国家预算资金进行勘探的所有矿产重新收回国有,在拟收回400余家非国有矿的矿权中,涉及到中资的部分矿权。此外,根据蒙古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进行审批。但是,对于外国国有资产法人的安全审查,常常面临着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因而建议国有投资者与蒙古国政府部门保持沟通,并在矿业投资中应持有谨慎态度。
2. 法律变更风险
蒙古国法律修订较为频繁,外商投资法、矿产等相关法律经历过多次修订,目前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业总体持欢迎态度,但也不排除后续当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利益不一致时,当地政府隐性地利用外汇、经济保护主义等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来限制投资者在当地的投资收益。如发生在2012年的中国铝业在蒙古国并购受阻案就是一则法律变动引发的投资失败案例。在该案中,中国铝业拟出资向艾芬豪矿业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南戈壁公司股份。蒙古国矿产资源局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宣布暂停由南戈壁的附属公司拥有的若干许可证的勘探及开采活动,并由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关于外国投资战略领域协调法》阻挠中国铝业对南戈壁公司的收购,最终由于蒙古国政府的反对,中国铝业无奈宣布其对南戈壁的收购失败。为防范法律政策变动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考虑到法律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就蒙古国的整体投资环境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进行深入调研和评估。此外,在与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时应注意加入稳定条款,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法律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3. 矿产勘查风险
蒙古国的矿产勘查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勘查信息风险。由于蒙古国矿产资源勘查程度总体较低,地质矿产报告大多完成时间较为久远,报告内容信息存在大量缺失,因而此类矿产资源资料可靠性较差,加大了矿业企业的勘查难度和勘查成本。二是资源储量风险。矿产资源储量风险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矿业投资的一大主要风险,蒙古国也不例外。由于勘查工作程度和勘查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存在重大风险。矿业企业在进行蒙古国矿业投资前应做好储量核实工作,避免因资源储量不实造成损失。
4. 矿业用地风险
蒙古国的矿业权人在获得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后,还需要另外获得矿区底土地块对应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蒙古国矿业权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但是土地审批权在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因而投资者在取得矿业权后,还应依法向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相关权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蒙古各省政府有权随时将辖区内的任何区域作为“特殊用地”加以保护,从而要求矿业权人停止在该区域的勘探和开采。因而,为保证矿业项目顺利开展,矿业企业应与地方政府进行充分沟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5. 环保合规风险
近年来,随着蒙古国环保法律的逐步趋严,不少企业就环保问题遭到主管部门的巨额处罚。矿业作为对自然环境扰动较大的行业,尤其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管,矿业企业应当积极做好环保合规工作,依法进行环评并履行后续报告义务。在矿业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遵守对垃圾填埋与焚烧、污染物排放浓度、扬尘浓度、采空区回填、植被恢复的管理制度。此外,矿业企业还应按照规定缴纳环保抵押金,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导致矿业项目无法继续开展。
6. 劳动务工风险
蒙古国《劳务输出、劳务和技术人员输入法》规定了对于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的名额指标限制,且引进劳务及技术人员手续非常繁杂,外籍技术人员难以进入,对于项目开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蒙古国《矿产法》还规定,矿业权人应该雇佣蒙古国公民,外国员工不超过雇员的10%,矿业权人应该为10%之外的每个外国员工每个月缴纳10倍于最低月工资的岗位费,纳入有关省区的预算。随着蒙古国经济的发展,蒙古国最低工资标准也在逐年上涨,导致矿业公司投资运营成本逐年升高。矿业投资者应对投资涉及的劳务成本予以关注,作出合理预判。
7. 反腐执法风险
2023年2月8日,蒙古国政府将2023年宣布为“反腐之年”,并出台“反腐败五项措施”。蒙古国对国内商业腐败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将对中国企业矿业投资造成重大影响,最直接的证明就是珍宝塔本陶勒盖公司贪腐案。2022年11月,蒙古国反贪局宣布包括国有煤矿公司珍宝塔本陶勒盖公司首席执行官在内的30多名官员,因为涉嫌贪污而接受调查。珍宝塔本陶勒盖公司随后宣布,单方面终止和中国买家签署的直接销售协议,严重影响中蒙煤炭贸易往来。蒙古国反腐败执法力度的加强影响了矿业市场的稳定,引发矿业投资风险,也对矿业企业反腐败合规提出更高要求。矿业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蒙古国反腐败相关法律政策,重视反腐败合规,构建和实施有效的反腐败合规计划。
8. 法律救济风险
蒙古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争议处理方面仍有欠缺,许多法官缺乏商业原则方面的培训,常常无视商事交易中的相关法律规则,在对纠纷作出裁决时做出错误判决。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对蒙古国进行矿业投资时,要充分了解蒙古国涉外经济诉讼程序,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争取在争议裁决中占据有利位置。此外,在与其他各方出现争议时,应当争取选择国际争端解决程序,避免当地仲裁机构因其他原因作出不中立的裁决,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整体而言,新矿产法颁布后,蒙古国的矿业管理制度相对规范了许多,但是矿产资源投资相关法律的频繁修订,特别是由于矿业开发项目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和商务活动,其涉及的钻孔勘查、储量评审、矿山建设、项目达产、运营维护等各阶段都蕴藏着多方面投资风险。这些对中国企业投资蒙古国的矿业开发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投资者对蒙古国的法律环境缺乏尽职调查,无论是投资协议还是勘查开采阶段存在违反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情形,都可能给矿业项目带来巨大的风险,甚至最终导致项目投资失败。为此,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开展蒙古国矿业投资前,聘请专业的矿业律师做好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工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