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朋友圈代购变走私!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谁的朋友圈没有几个海外代购?谁又不曾在海外帮人代购?

谁的朋友圈没有几个海外代购?谁又不曾在海外帮人代购?
考虑有些物品在国内无法买到,或者相同物品的国内售价明显高于海外售价,在出境旅游的时候采购商品自用、帮亲友“人肉代购”、或是选择当起“临时代购”等都是常有的事情。
但是,“代购”往往与“走私”联系在一起;不少新闻都报道过有人因代购而涉嫌走私犯罪。那么,代购与走私有什么关系?如何才能合法代购?购买代购来的商品有没有风险?……本文将予以全面解析。
“友情代购”是否不违法?
相信不少读者心里会想:我自己从国外买东西回来自用、或者纯粹出于友情进行无偿代购,这样的行为不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就毫无风险了?
就此我们要说:未必。
尽管依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即馈赠亲友同样可被视为“自用”;但是,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规定了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的限值要求。换言之,如果携带入境的物品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限值及合理数量要求,可以免收税款;但超过限值或者商品数量明显不合理时,在入境时就要主动向海关申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限值规定可参见以下表格,居民旅客携带入境的商品限值是人民币5000元:
如果居民旅客携带入境的商品超过限值或合理数量但未主动申报,在被海关发现后即使均被认定为自用,此行为也属于走私行为,海关可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代购物品、处以罚款等;如果被代购的物品价值较大,就有可能触碰走私犯罪的红线、受到《刑法》的处罚。
因此,代购时不能想当然地以为“不牟利”就是安全的,而是要注意限值,超过限值时主动申报缴税。
“有偿代购”是否必然违法?
代购分为有偿代购和无偿代购两种,前述我们讲了无偿代购的情形,在此我们再讲讲有偿代购。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64条的规定:“物品”是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则视为“货物”。简言之,当有偿为他人代购时,代购的商品此时应当属于“货物”。《海关法》第53条明确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因此,当行为人为有偿代购时,无论数额、数量多少,在入境时均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是否属于自用,海关有自主裁量权,数量明显不合理时,即使代购说是“自用”的,海关也不会采信。
所以,代购本身并不违法,但代购入境时应向海关申报而未申报、应缴税而故意逃税或避税则涉嫌走私。
代购何时会变为走私犯罪?
《海关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物品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因此如前文所述,入境时该申报不申报、该缴税未缴税、偷逃税款的,就已经属于走私行为。
但走私行为不一定入罪,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可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那么什么时候会构成走私犯罪呢?
按照《刑法》第153条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当行为人偷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此时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就是说,如果代购所代物品价值高,所逃税额超过了10万元,或者代购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多了,一年被处罚超过两次,此时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走私罪。
代购犯了走私罪,购买人会不会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海关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也就是说,当代购走私了,直接购买走私货物、物品的人也是走私,海关同样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可见向代购购买代购来的商品,数额较大时,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小结
实践中,淘宝、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到处都有代购,无论是代购的人员还是购买代购商品的消费者,往往会有“法不责众”的心态。但一旦被海关查处,金额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果是很严重的。
因此,我们建议:
1.购买自用商品或者帮人友情代购时,要注意商品价值不要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限值;
2.代购后准备用于二次销售的,无论数值、数量如何,应向海关申报、缴纳税款;
3.如果一年内已经被海关处罚过两次,应当高度重视;
4.如果经常找代购买东西,尽量找靠谱的代购;如果你的代购总是在朋友圈吐槽“被税”,就要格外当心了。
总之,要想安心做代购,可不能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试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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