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是一个让全国人民伤感的日子,河南安阳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根据新闻发布会,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经核查,此次事故造成38人不幸遇难。初步判定,该起事故是因企业人员违规操作,电焊引发火灾。
这起事故,惊动中央领导人,习近平主席对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应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已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指导救援工作。
没有什么比付出生命更大的代价,没有什么比本可避免丧失生命更让人心痛。活着的责任人,遭受处罚后还可以继续正常生活,而死去的人的生命却不再重来。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惨重。操作电焊的人绝无意于引发火灾,无辜的群众,也想不到会发生火灾,但是最后都受到了牵连。没有人会是一座孤岛,都会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交集,安全问题,值得我们每个人都绷紧神经,既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
那么发生,本案悲惨的事故,在法律上会有什么责任呢?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后,政府机构会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从建筑的设计、施工、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监管、巡查、维修、安全管理、事故成因等方面进行调查,查清事故成因,伤亡情况,各相关人员的过错及责任,作出认定,发现问题,吸取教训,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法律责任主要有:
01 刑事责任
直接操作的电焊工作人员、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人员、责任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公司的股东等人员,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1、公职人员的处理。
区政府、街道办、消防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等责任机关的会给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
2、对责任公司依法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3、对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
责令整改、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03 民事赔偿
1、群众伤亡的人身损害赔偿,单此一项,预计有4000多万元。
2、职工损害的工伤赔偿。
3、建筑物、建筑物内的财物损失赔偿、设备设施赔偿、停产停业损失赔偿等等。
以上法律责任,哪一件都不是小责任。未严格履行职责,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这是一条不言自明的道理,也是赤裸裸的现实,并且是人所皆知的严重处罚。
04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与生命、健康有关,国家极为重视,倡导“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真正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安全的“红线”、紧紧抓住冲击人民群众安全底线、安全生产工作,利剑高悬,打击震慑违法企业。同时,一向重典治理,从不放松,明确规定刑事处罚,最高罚款一亿。
监管机构也身系重责,一旦发生事故,如有失职,会被牵连受罚。连政府机构工作人员都会被处罚,何况我们普通老百姓呢?
此事故,教训深刻,我们务必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共同做好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守护平安!作为企业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牢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法律后果极为严重,居安思危,高度重视,依法切实履行好职责,以守护自己经营场所的安全!
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有什么法律后果
作者:刘雄滔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11月21日,是一个让全国人民伤感的日子,河南安阳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根据新闻发布会,河南安阳“11·21”火灾事故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经核查,此次事故造成38人不幸遇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