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对不同债权执行规则的细化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了该草案。

引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2022年6月24日公布了该草案。草案分为四编,其中第二编为“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第三编为“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系统性地对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进行了区分规定,分别规定了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的查封令、履行令制度以及各自的法律效力。本文主要聚焦草案中对不同债权执行过程中规则的细化。
一、被执行人债权难以收取情形下的执行措施
《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因附有期限、条件、被执行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者其他事由而难以收取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本法第九章第二节规定进行变价。”即债权难以收取情形下,根据该规定可申请债权适用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进行处理。
目前,执行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债权需要处置,但受限于无相关规定而被搁置。根据《草案》该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难以收取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进行变价处理,将大大提高了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
二、执行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情形下,明确申请执行人和次债务人的诉权
《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依据前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不存在、已消灭或者存在其他妨碍被执行人请求事由的,可以依据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仅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可见现行规定下,对于到期债务的执行,一旦第三人提出异议法院即不再执行且对提出的异议亦不进行审查,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执行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可能会以对第三人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这样不仅阻碍了对该到期债务的执行,加大了后续无法执行的风险,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此次《草案》则明确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收取之诉以及第三人请求不予执行之诉的权利,完善了执行到期债权时次债务人提出异议情形下的审查规则,将有利于在执行阶段即解决到期债务问题,一方面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降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成本、加快对到期债务的执行进程。
三、增加按日罚款制度,细化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惩戒措施
《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占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而拒绝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标的物为种类物的除外。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但是累计罚款的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目前实践中有许多“老赖”,在执行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迟迟不愿交付房产,甚至制造障碍,拖延法院的执行进程,而对于不履行交付标的物的被执行人暂无具体惩戒措施。《草案》此条对于被执行人占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标的物拒绝交付的,细化创设按日罚款制度。该规定细化了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时的特殊惩戒措施,有利于被执行人尽快交付标的物,履行法律文书赋予的相关义务,维护法律权威,促进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建立特殊拘留制度,细化特定行为的执行
《草案》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该行为不能由他人替代完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日予以罚款或者予以拘留,但是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拘留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再实施拘留或者提前解除拘留;承诺作出特定行为的,可以不再实施或者提前解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不仅强调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确定的罚款和拘留等措施督促行为人完成特定行为,为保障效果,还增加了再次拘留的执行措施,可以累计、多次对被执行人处以拘留的惩戒措施,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立法尝试回应了实践中反应的“拘留期限过短”的现实呼声,加大了对消极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达到通过惩戒措施促使行为人积极履行特定行为,提高行为请求权执行效率,加快非金钱债权执行进程。
结语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障民事强制执行,对于执行制度创设性的提出了大量的框架设计,将现行法律依据缺失但司法实践之中的一些实际有效做法赋予了法律依据,将有利于填补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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