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行为,当休矣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行为的认定和规范,备受瞩目。

2019年5月3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行为的认定和规范,备受瞩目。

《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二)被告在异议申请中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的;(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四)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的,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
概言之,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为就是指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第一,在同一类如商品房预约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纠纷中,可能存在多个案件,均被起诉到同一个法院,被告在某一个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行为。第二,被告找不到法定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于是虚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事由,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也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行为。既然是虚构的情节,则被告无法举证,即使举证也不符合证据三性;如伪造证据,应受相应处罚。第三,既然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被告就无必要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的是,如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那么明确,如仅约定由“浙江法院”或“杭州法院”管辖,就属于约定不明,或者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规定,则被告可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虽然《意见》规定了法院对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的申请不予审查,但又同时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从逻辑上讲,这是矛盾的:如法院不审查,又如何判断被告的申请是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当然,规定的重点不在此,而在法院书面告知被告后,被告是否可以上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这不影响诉讼进程。如属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申请,根据《意见》规定,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不予审查理由书面告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注意,这里使用的是“书面告知”而不是“裁定驳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三种情形的裁定,可以上诉。而《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显然不是可以上诉的“裁定”,大概或许就是一个通知书吧。如此规定,才能达到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之目的,使得那些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人拖延诉讼的阳谋不能得逞。
纵观以往,有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行为束手无策,亦有律师为委托人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而沾沾自喜,殊不知在当今司法资源紧张之环境下,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已成为法院不能承受之重;也可能导致被告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亦是对司法制度和司法权威的严重挑衅。另一方面,亦有法院对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之行为,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予以罚款。法院似乎找到了应对之策,但这罚款并没有法律依据。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不能抽象概括地认为它就是“妨碍民事诉讼”之行为。
如今,有了山东高院的规定,巧妙地化解了这个难题,同时也避免了无依据的罚款。但此规定并不能代替立法,故应启动修法程序,完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才是正道。如修法程序难以启动,还可退而求其次,将此规定上升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此可在全国法院推广适用。
不乏有人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代理律师为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依法采取诉讼策略,无可厚非。然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所在。一方面,法律赋予人们之间有缔约自由;但另一方面,也禁止恶意串通缔约,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的利益。一方面,法律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另一方面,又要对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老赖进行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有权利也不能任性,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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