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价格欺诈新规新亮点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在网上购物时出现价格欺诈,网络交易平台与电商责任究竟该如何区分?商场标示的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算不算价格欺诈?卖场向经营者提供场地,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上购物时出现价格欺诈,网络交易平台与电商责任究竟该如何区分?商场标示的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算不算价格欺诈?卖场向经营者提供场地,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这些消费领域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答案。为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价格权益,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下称“新通知”),新通知中对很多价格管理中的新问题作出规定,亮点颇多。
01 完善了“原价”规则并引入了比价原则
新通知的第二条、第三条在旧通知的基础上改进了原价规则。新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了“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的内涵,“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的,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第三款进一步明晰了连续促销活动中的“原价”含义,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新通知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新通知第四条引入了比价规则。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02 将积分返利促销方式纳入规制
积分返利促销方式与返还有价赠券类似,但是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旧通知第三条仅规制了返还有价赠券这一种促销形式,规定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而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新通知第七条明确将积分返利促销方式也纳入规制,规定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即属于价格欺诈。
03 对价格欺诈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科学区分
新通知明确以是否“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产生实质影响”为标准,区分是价格欺诈还是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根据新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或是经营者标示的产/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都不属于价格欺诈,但不排除会违反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04 对“低标价高结算”问题进行合理处理
新通知第九条规定,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以及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这两种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情况不构成价格欺诈。该规定对大型超市、商场出现的“低标价高结算”行为的处理较为合理,即经营者能及时更正,建立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实施的,可不按价格欺诈行为论处,但不排除会违反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05 界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卖场与经营者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只有自身从事经营性行为时,才有可能成为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第三方网络平台,需负平台管理责任,同时对自身的经营性行为负责.只有当管理不善造成电商经营者无法守法经营时,平台才需要为其管理行为承担价格欺诈之责。
新通知第十条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二种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种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标示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的。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共同开展促销活动,并共同进行了价格标示、促销宣传,如果其价格标示、促销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则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商品经营者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共同违法主体。另外,新通知第十一条将经营者提供场所的卖场也纳入到了价格违法主体,即如果卖场对经营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促销、统一标价、统一格式合同、统一结算等,则该卖场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
06 增设特殊兜底条款
经营者为了实现最大化利益,通常会采用隐蔽性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以规避法律责任,而立法无法穷举所有的价格欺诈行为,以至于市场中新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无法可依,故很有必要增设兜底性条款,以便更加灵活的处理有关价格欺诈新问题。新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未构成价格欺诈行为,但其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查处。该兜底性规定将可能出现的新型价格欺诈行为纳入到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中进行规范,有助于及时解决新问题。
新通知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价格监管法律体系,为当前价格执法和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和规范。经营者,尤其是电商企业应准确把握新通知中价格欺诈认定的新思路,审查并评估自身的价格行为,以降低价格违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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