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64丨商标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合法来源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案情概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拥有愈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其轮胎产品的知名度有目共睹,在轮胎上注册的“米其林”、“MICHELIN”系列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情概要: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拥有愈百年历史、主营轮胎产品的跨国公司,其轮胎产品的知名度有目共睹,在轮胎上注册的“米其林”、“MICHELIN”系列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业务领域拓展的过程中,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还在很多与轮胎和汽车养护相关的商品类别上申请了商标,其中就包括气门嘴。
金华市金东区国瑞汽保工具商行(简称“国瑞商行”)销售带有“轮胎人头部图形”标识的气门嘴,被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2016年5月起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商标侵权并判赔。
庭审中,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对此做出如下分析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的头部图案与权利人的轮胎人注册商标相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标识的头部图案与轮胎人注册商标的头部图案,除眼睛部位有细微区别外,其余部位基本相同,而头部图案系商标的要部,故法院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气门嘴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鉴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应认定商标侵权。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于: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国瑞商行提交了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面包含销售单、聊天对象的营业执照、以及就进货退货进行的沟通,意在证明聊天对象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
对于此方面,一、二审法院和再审最高法院均认为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高法院对此做出如下具体认定:
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产品名称(真空嘴、钢嘴)均与米其林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取得的收款收据记载的产品名称(气门嘴)不一致,无法确定销售单上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关系。营业执照上的主体信息无法与销售单上显示的销售单位相对应,主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确认。银行明细清单虽然能够证明存在付款记录,但不能确定系用于支付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价款。综合上述考虑,国瑞商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一、二审法院认为国瑞商行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并判赔偿人民币5万元。
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与本案。
短评:
本案涉及了影响赔偿认定的关键因素,即合法来源,经过三审程序,三审法院一致认为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核心问题是对合法来源证据的分析,对于权利人来说,分析侵权人证据的所有细节,努力寻找证据里的瑕疵,如主体对应、商品对应等方面,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来获得法院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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