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昨日,星瀚微法苑推送的《抵押物处置权行使及抵押权实现》一文深受关注,对其内容,有热心读者与我们进行了互动交流。就读者的提问,作者特此做一更正及说明。
更正:
1、《抵押物处置权行使及抵押权实现》一文中第二部分第(一)节,抵押物“抵押期间处置权”中有关抵押人“出租权”备注部分,法院对于承租人基于“抵押不破租赁”提出的“带租拍卖”要求进行审查,原文“以浙江为例”为笔误,应更正为“以江苏为例”。
江苏高院执行局于2015年11月24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不动产时承租人主张租赁权的若干问题解答》,该解答规定,承租人实际占有房屋在抵押、查封后,执行法院有权裁定除去租赁关系而启动拍卖,同时对于以抵押人与承租人串通以明显低价租赁的也可能导致“去租拍卖”的结果。
2、第二部分第(一)节“出让权”部分,相应笔误内容更正为:“抵押期间,抵押人欲转让不动产抵押物的,必须通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将抵押情况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将归于无效”;
- 第二部分第(二)节“抵押权人债权执行权包括对抵押物的执行处分权”部分,相应笔误内容更正为:“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抵押人债务时,抵押权人只能先通过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