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作为数字藏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近年来,NFT作为数字藏品的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从NFT的特质出发,论述其作为数字藏品的价值性由来。
导语
近年来,NFT作为数字藏品的交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从NFT的特质出发,论述其作为数字藏品的价值性由来。进一步地,本文将尝试对数字藏品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并基于分析提出数字藏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NFT概念简述
NFT,即“Non-fungible Token”(以下“NFT”),国内一般译作“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区块链上的数据单位(data unit),每一个代币代表一个独特的数码资料。广义上的NFT包括基于任意技术路线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区块链数字通证,其技术路线可以是染色币或基于ERC-72、ERC-1155等标准的以太坊智能合约;狭义上的非同质通证则仅指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及相关标准形成的带有特殊可追溯标记的数字通证。【1】2021年3月,一副名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的NFT艺术品以超6900万美元在佳士得拍卖会场成交后,NFT彻底引爆艺术界,并且迅速出圈,博得了资本的热爱。
简而言之,NFT是一张“权益凭证”,该凭证的一端依托于区块链,另一端则系住有价值的交易客体,其可以是现实存在的一幅画、一段歌曲,也可以是一件纯数字产品。NFT的上述特点使得其即具备了比特币可追溯性、稳定性、安全性、流动性等特征赋,又赋予了其与“同质化代币”不同的特质,例如不可替代性、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而正是由于上述独特的性质,NFT自出现后便与“艺术品”这一概念天然相关,同时为了避免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分别开来,市场内习惯称呼NFT作品为“数字藏品”,一方面体现了其作为数据的本质,另一方面又展现出其艺术品的意义。

数字藏品的存放有三种方式,每种方式有其各自的特征与风险。第一种是将代币和数字藏品存放在同一条区块链上;第二种是将数字藏品挂载在另一条区块链上,若该区块链消失,即使所属关系还存在,数字藏品也会丢失;第三种是将数字藏品存储在其他服务器中,则可能存在该服务器无法运营、链接所指向的地址被他人调换等风险。
卖方出售数字藏品的主要步骤为:1. 创作原创作品或取得原创作品作者的充分授权;2. 在NFT售卖网站等平台完成注册;3. 将原创作品NFT化,并出售其NFT作品,此步骤卖方需要向平台支付手续费。买方购买NFT则需经过以下两个步骤:1. 在NFT售卖平台完成注册并充值;2. 购买NFT。
二、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
(一)数字藏品的价值来源
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不包括文物)。随着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线下实物类艺术品之外,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数字艺术品同样也应属于艺术品。
任何一件可以成为“艺术品”或者“藏品”的物品,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稀缺性与不可分割性。这正是互联网诞生后,数字艺术品却一直难以找寻到生根发芽的土壤的原因。因为互联网数据可被自由复制的基本特征,使得“艺术品”的稀缺性难以得到体现。【2】另一方面,数据也不存在“不可分割”的限制。因此,在NFT出现前,即便有艺术家在网上做出一个数字艺术品,也不会有人花高价进行购买,因为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站上进行复制。这无疑无法满足藏品稀缺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
然而,NFT出现后,为数字藏品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同时也使得数字藏品可以具备与真实艺术品一般无二的特性以及高价值属性。NFT作为数字藏品的类型和形式都是多样的,造成这些不同的最关键的原因便是NFT的铸造方式不同。最为常见的铸造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原始创建模式。NFT直接是由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制作的。例如前文提及的《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该作品的创作者Beeble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每日制作一副数字图片,到2021年1月7日,其连续不断制作了5000张数字图片。这5000张图片每一张都构成一个作品,名称为《每一天》,5000张图片的集合体作品则称为《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3】
第二种,衍生创建模式。NFT数字藏品与现实存在的艺术品相联系。例如艺术家Banksy的一幅原创画作在视频直播中被烧毁,然后以NFT形式售出了38万美元。【4】
不难看出的是,无论哪种形式铸造的数字藏品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而且与传统艺术品相比,数字藏品更有其独特的优势,例如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更易于管理等等。因此,数字藏品已经远远超出“一组数据的虚拟财产”的概念,而是与实体艺术品一样具备收藏价值的“真实资产”。
(二)数字藏品的权利性质
数字藏品的交易作为一项已经被广泛接受的交易行为,那么也必将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但是,在讨论如何规制数字藏品的交易之前,有待先行解决的问题是,数字藏品上的权利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藏品在本质上仍然落入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内,因此,“虚拟财产是权利客体,是毫无疑问的正确结论”。【5】
然而,权利人基于数字藏品可以获得什么样的权利在法学界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按照《民法典》127条的立法精神,应当将“区块链数字资产”纳入物权范畴,因为数字藏品由于区块链特性以及其高价值性,使得此类“区块链数字资产”完全具备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客观价值性的一般物的特性。故而权利人可以对数字藏品行使物上所有权。【6】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属于依交付而设立和转让的动产,也不属于依法律规定登记而发生所有权变动效果的不动产,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物权编中“所有权”的定义,民事主体对数字藏品所拥有的权利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7】
本文认为,数字藏品难以在传统物权理论下得到合理解释,因为数字藏品的类型是多样化的,很难用单一法律性质对其进行描述。例如,Twitter创始人曾将其首条推特铸造成一个数字藏品并进行了拍卖,【8】在此种情形下,很难用“物权”的概念进行解读。因此,对于数字藏品这一复杂形式的法律客体,可以参考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概念,对于“载体”和“表达”分别进行“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数字藏品的表现形式实际上与传统物权仍然存在较大差别,例如,数字藏品永远不会真正由“权利人”进行占有。以当前最大的区块链平台以太坊来说,其明确指出“NFT依托于(live on)以太坊”,也就是说,民事主体无法基于传统物权那样,真正对NFT实行“占有”。【9】在数字藏品的交易背景下,民事主体更像是“准占有”一项数字藏品,因为其借助以太坊的技术手段,可以轻松实现“对世权”,例如可以通过私钥和公钥让全世界看到自己是“所有权人”,并且任何人都无法以任何方式操纵自己的数字藏品,同时还可以借助以太坊进行版权授权、转售从而获取收益。此外,根据以太坊的描述,数字藏品的交易可能会自动向创建人支付“版税”。【10】这一概念似乎有违物的交易的常识,因为很难想象的是,一个杯子在从所有权人手中卖出后,以后针对该杯子的每一次交易都会向原所有权支付一定的“报酬”。数字藏品所体现出来的上述两个区别,使得数字藏品的交易更类似于“作品”的交易,即著作权人可能基于作品的每一次发行、复制等行为而获得收益。这一点将在下文展开详细论述。
三、交易数字藏品的交易
(一)交易类型
从世界的范围来看,目前对于数字藏品的交易存在多种形式,甚至可能作为“有价证券”进行流通。以美国为例,其早在2013年的SEC v. Shavers案中确立“Howey测试”原则,认为投资“比特币存储和信托项目”属于应当在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注册的证券活动。【11】2017年,SEC针对DAO币发布
了一份调查报告,这份报告正式确认DAO币等虚拟币本身就可以成为有价证券。【12】DAO币的首次代币发行(ICO)净赚了价值约1.5亿美元的以太币(ETH)。在首次发型后,DAO币持有者便可以借助网络平台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流转。【13】2018年,SEC发布《数字资产“投资契约”分析框架中的指导意见》,指出针对NFT是否可能构成“有价证券”也将适用“Howey测试”进行判断,因此交易NFT的行为也可能落入到SEC的监管范围。【14】
但是从中国的监管趋势而言,代币融资活动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15】上述规定虽然针对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同质化代币,但是可以推断出的是,非同质化代币也将不允许进行融资行为。
除此之外,涉及NFT的集资行为和炒作行为还需十分谨慎。如阿里巴巴与敦煌美术研究所曾基于阿里巴巴蚂蚁链联合发布了两款NFT非同质化代币,分别为敦煌飞天和九色鹿皮肤,用于支付宝付款码,全球限量发行16000个(两款各8000个),均具有唯一NFT编码。后经炒作,敦煌皮肤在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上的挂牌价最高曾达百余万元(原价人民币9.9元),因此平台方立即下架了所有NFT商品,并作出NFT不是虚拟货币的声明。由此可见涉及NFT交易的平台方还需时刻关注NFT交易的合规性。
因此,本文将从目前最主流的交易方式,即网络平台上的交易入手着重进行讨论,这一交易方式也是我国法律目前所允许的数字藏品交易方式。
(二)权利的转移
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又主要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类为数字藏品发行者与平台是同一方,例如“NBA’s Top Shot”项目便是由NBA官方制造并出售的一种数字藏品,用户可以直接在NBA官网上进行购买。更为常见的则是以以太坊此类大型区块链【16】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助其广泛的影响力和先进的技术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用户想要在以太坊交易数字藏品首先需要注册一个以太坊账户,账户将于以太币钱包绑定。创建用户后便可以上传或制作数字藏品,不同的交易平台,对于被交易的NFT数字内容经用户上传之后存储于何处,有着不同的安排。有的平台要求交易主体将待交易的数字内容上传至区块链(“上链”)。虽然上链能够保证数字内容不受篡改,但由于上链存储成本较高,大多数平台不采用这种模式。【17】买方与卖方间的交易类似于借助“咸鱼”网站进行交易,平台一般自己不作为交易相对方,其只是会提供平台,由用户自己决定交易条件。例如,在数字藏品的交易中,卖家需要确定好数字藏品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目前最为流行的智能合约为以太网ERC-721标准合约。铸造完成的数字藏品将会自动写入到智能合约中,如果有买家对该数字藏品完成支付,则智能合约自动运行,在区块链上生成新的信息,包含作品、所有者信息、买卖双方及价格等。【18】
可见,在以太坊数字藏品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需要关注的问题:第一,当买方“购买”一件数字藏品,其是在买什么?第二,“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如何理解?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数字藏品首先是一项虚拟财产,其次,其还承载着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因此,其交易过程也至少会产生两项权利的转移,一项为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财产时的财产权变化,另一项则为数字藏品作为“作品”时的知识产权的转移或者许可。关于财产权的转移应当是毫无异议的,如果数字藏品的创建者在交易中没有声明保留所有权,那么一旦完成交易,则数字藏品的财产权将完成转移。以太坊明确表示“假设您购买了一个NFT,此唯一代币的所有权通过公共地址转移到您的钱包里”。【19】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所有权人无法
实际占有数字藏品,因为其存在于区块链中,没有发生现实物的“交付-转移”过程。此外,以太坊也明确规定,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可以设定“版税”,也就是说即便一个买家从铸造者处购买了数字藏品成为新的所有权人后,其再次出售该数字藏品仍然会使得铸造者获利。
然而,关于知识产权的转移则显得更加复杂。数字藏品与寻常的数字产品存在较大不同。例如,当我们购买一首新歌时,我们是基于合同约定而获得知识产权许可,我们不会获得该歌曲的财产权,也不会成为该歌曲的著作权人。但是,数字藏品的交易是发生了财产权转移的,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当然获得相关著作权?从实践中来看并非如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数字藏品交易实践中也遵循该规则,例如阿里公司的用户协议中载明“您理解并同意,NFT数字作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作创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您不能将NFT数字作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您获得的NFT数字作品应仅用于自身收藏、学习、研究、欣赏和展示目的……”。【20】基于此,数字藏品的交易过程一般并不涉及著作权的转让或者许可,这也就意味着数字藏品发行方或者原作创作者保留完整的著作权,其可以再复制、发行相同的数字产品,当然出于“稀缺性”的考虑,发行方或者原作创作者也不会做出有损数字藏品价值的过度复制发行行为。NFT解决了数字作品的版权溯源问题,但在版权归属问题方面还存在争议,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中:一名铸造者可以将其他艺术家的画作铸造成数字藏品,若原画作作者并不知情或并未充分授权该行为,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应归谁所有呢?俄罗斯艺术家Greta的作品曾遭受过此类侵权纠纷,其作品被铸造成数字藏品于OpenSea销售,最终在大量用户举报的情况下,平台下架了该作品。再如,一位名为Weird Undead的艺术家发现一个ID为Tokenized Tweets的用户一直在OpenSea上出售其作品,事后Weird Undead向OpenSea发出了一系列通知要求制止该ID的行为,OpenSea收到后在其网站上即时删除了相应的NFT。【21】关于其中涉及到的铸造者著作权侵权问题,将在下文展开讨论。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文认为很多学者将“智能合约”解读为合同的做法有失妥当。根据以太坊的定义,“智能合约只是一个运行在以太坊链上的程序。它是位于以太坊区块链上一个特定地址的一系列代码(函数)和数据(状态)……智能合约能像常规合约一样定义规则,并通过代码自动强制执行。默认情况下,您无法删除智能合约,与它们的交互是不可逆的。”【22】可见,“智能合约”仅仅是一段代码,其无法体现“合同”的合意基础,而是通过代码自动强制执行的。有学者指出,智能合约只能算是执行承诺的一种方式而非达成承诺的合意。【23】当然,并不是说数字藏品的交易就不是一个“合同行为”。简单而言,买方选中了某一个数字藏品并付款后,卖家即将数字藏品转移到买家的账户——这一转移行为是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这一买卖行为构成合同行为,而非“智能合约”本身构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换言之,将智能合约称为“合同”就如将运送货物的“卡车”称为合同一样荒谬。【24】
(三)交易的侵权风险
本文不讨论数字藏品因某些技术原因“灭失”或者“失窃”的情形,因为造成此类情况的出现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所有权人无意中泄露了私钥或者遭遇黑客入侵,这些情形下造成的所有权人财产损失可能难以弥补,或者可以按照平台是否存在过错来进行赔偿。
本文重点讨论的是数字藏品的铸造、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及涉及到诈骗与NFT真实性的侵权问题。事实上,确定“智能合约”的性质对于判断数字藏品中著作权的侵权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上文所述,智能合约并非合同,那么即便是铸造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将其作品做成一个数字藏品,这一铸造行为本身难以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在铸造阶段未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任何影响,数字藏品的本质也仅仅是一段代码,这一段代码不能被认为是作品的衍生作品或者是作品的再创作。【25】
然而,一旦数字藏品铸造完成,并开始被写入智能合约进行交易,那么铸造者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因为将他人享有原作品著作权的数字藏品进行线上交易,事实上是以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应当落入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控制范围。虽然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是基于有形载体上的作品,但“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26】至于著作权领域中的“发行权用尽原则”是否在此处适用,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例如,有学者认为,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扩展适用于数字作品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第一,该交易产生了特定作品复制件财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第二,交易标的物是著作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主体以出售方式发行至网络空间的数字作品复制件;第三,交易未造成新的作品复制件的产生;第四,一件作品复制件的平行持有者数量没有增加。【27】
综上,若未经许可便将他人作品用于铸造NFT,很可能涉及侵犯原艺术品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倘若该作品尚未公开,还可能侵犯原艺术品权利人的发行权。若冒用他人名义铸造NFT,可能涉及《著作权法》所禁止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28】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9】因此,无论是作为铸造者、购买者还是平台方都应当注意防范侵权风险。特别是对于购买者而言,需要仔细阅读权利条款,确认自己是只购买了数字藏品的财产权还是获得了该数字藏品的著作权。NFT数字作品在交易之后,著作权不发生转移,除非有明确的著作权转让约定,否则依然属于原始的著作权人所有。【30】在产业实践中,相关平台的协议中也将NFT的权益和原生资产的权益进行明确的区分,在用户协议中有版权保留条款,明确写明NFT数字作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作创作者拥有,买方无权复制、发行、改编、表演……数字作品。【31】例如OpenSea的协议中就明确约定“Crypto资产是无形的数字资产,它们只凭借以太坊网络中保存的所有权记录而存在…我们不保证OpenSea或任何OpenSea方能够实现任何加密资产的所有权或权利的转移。”。【32】国内M链上F项目的用户服务协议中也明确了“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作创作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权利人书面同意外,您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此外,在各个数字藏品销售平台,可能存在有人出售未经授权的副本或虚假的NFT的情形,主要问题在于NFT的所有权与区块链所包含的基础内容之间的差别。如上文所提及的第三种将数字藏品存储在其他服务器中的存储方式,因底层内容未在区块链中托管,消费者仅购买NFT的链接,可能出现链接所指向的地址被他人调换等风险。
为避免这一风险,消费者应在购买NFT前验证其所有权。以下列举了七种方式:
1. 检查NFT元数据和交易历史。管理NFT的智能合约存储唯一的ID和元数据,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NFT的创建者和所有者。消费者也可以检查交易历史,以验证是否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主张。在NFT的智能合约中标明“细节”的部分可以验证元数据。如果NFT符合标准,一旦点击按钮,即会显示以下信息:NFT的代币ID【33】、数字收藏的合同地址、托管NFT的区块链、NFT的元数据状态(是集中的还是“冻结的”)、NFT的编码标准(如ERC-721)。
2. 使用NFT验证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市场数据库验证ETH代币ID和合同地址,查看它们是否指向内容的实际所有者。NFT验证服务是验证NFT所有权的最快速和最简单的方法之一,但此方法无法显示作品在成为NFT之前是否存在被盗情形。
3. 通过数字证书验证NFT的所有权。一些NFT配有数字证书以验证其真实性,这些证书列出了制造商和所有者的名字、生产日期和编程信息,以及NFT的状态、序列号和代币ID,还包含所有者的数字签名。消费者可以通过使用区块链探索器查找证书以验证NFT的所有权。然而,并非所有合法的NFT都附带数字证书;此外,并非所有NFT证书都是真实的。因此,应该将它与其他方法结合起来使用。
4. 检查所有者的社交媒体档案和国家信托基金平台。了解NFT的真实性和所有权的最好方法之一是询问所有者。消费者可以关注所有者的社交媒体资料,查看其是否公示了任何NFT的发布。然而,由于NFT元数据不包含所有者的真实姓名和地址,消费者必须首先获取所有者的姓名,消费者可以使用上文提到的NFT验证服务来查找此类信息。
5. 检查是否可以使用NFT的ID进行出售。所有权验证不仅仅是针对买家,所有者和卖家也须确认他们是否拥有国家信托基金,在此基础上才能出售或转让数字藏品。所有者可以通过检查市场资料以确认,如个人资料将显示是否可以访问卖方选项,比如设置价格、接受出价或更新显示文本。
6. 列出所拥有的所有NFT号码。买方可要求查看其拥有的所有NFT,在列表的基础上可以检查每个NFT,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在区块链网络的网站上,选择“拥有的数字”选项,将钱包地址粘贴到系统所提供的区域内,点击“查询”后即会出现其所拥有NFT号码的完整列表。
7. 监控销售价格。这种验证方法虽并不能显示NFT的所有者,但它可以识别伪造的NFT。若消费者发现NFT的价格与它的真正价值相比明显过低,这可能是NFT存在欺诈的迹象。买方可以通知原创作者,询问销售价格是否准确。
四、结语
毫无疑问的是,数字藏品由于其独特的性质深受资本喜爱,“万物皆可NFT”不再只是一句单纯的口号,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艺术界之外寻找数字藏品的更多可能性,例如数字藏品作为抵押物,甚至其可以与房地产行业相结合进行房地产价格预测。【34】可以预见的是,数字藏品在未来会有更为广阔更为多元的发展前景,但是我们也需要关注其发展中的风险,更期待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帮助数字藏品构造一个虚拟但不虚幻的数字世界。
本文引用
本文引用
1、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2、王轩,《区块链技术的新发展——NFT数字艺术品及其创新》,载《投资与创业》2021年第32卷21期。
3、佳士得官方网站:Beeple (b. 1981), EVERYDAYS: THE FIRST 5000 DAYS | Christie’s (christies.com),2022年3月27日访问。
4、司晓,《腾讯司晓:区块链如何在数字世界中重塑所有权?》,载《互联网前言》,2021年8月13。
5、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6、司晓,《腾讯司晓:区块链如何在数字世界中重塑所有权?》,载《互联网前言》,2021年8月13。
7、陶潜,《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8、CNET官网:https://www.cnet.com/tech/mobile/twitter-ceo-jack-dorsey-sells-first-tweet-as-an-nft-for-2-9m/,2022年3月30日访问。
9、以太坊官网:非同质化代币 (NFT) | ethereum.org,2022年3月28日访问。
10、以太坊官网:非同质化代币 (NFT) | ethereum.org,2022年3月28日访问。
11、SEC v. Shavers, No. 4:13-CV-416, 2014 WL 4028182, at *1 (E.D. Tex. Aug. 6, 2013).
12、Ori Oren, Ico's, Dao's, and the Sec: A Partnership Solution, 2018 COLUM. BUS. L. REV. 617,621 (2018).
13、Michael Mendelson, From Initial Coin Offerings to Security Tokens: A U.S. Federal Securities Law Analysis, 22 STAN. TECH. L. REV. 52, 54 (2019).
14、Cheyenne Ligon, SEC Commissioner Hester Peirce Says Washington Doesn’t Need a New Crypto Regulator, CoinDesk (Dec. 30,2021),https://www.coindesk.com/policy/2021/12/30/seccommissioner-hester-peirce-says-washington-doesnt-need-a-new-crypto-regulator/.
15、国务院官方网站: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访问于2022年4月2日。
16、区块链(包括公链、联盟链、私有链等)是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且不可篡改的记账方式,艺术品可以通过相应技术手段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实现不可篡改的能力。
17、陶潜,《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18、陶潜,《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19、以太坊官网:非同质化代币 (NFT) | ethereum.org,访问于2022年4月2日。
20、《蚂蚁链数字藏品平台用户服务协议》20220319版本第4.1.6款。
21、https://twitter.com/WeirdUndead/status/1369210982518693888.
22、以太坊官网:智能合约简介|ethereum.org,访问于2022年4月2日。
23、CHARLES FRIED, CONTRACT AS PROMISE: A THEORY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24、Raffles v. Wichelhaus (1864) 159 Eng. Rep. 375, 375 (finding that no contract is formed when both parties mutually mis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a term of agreement).
25、Andres Guadamuz, The treachery of images,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Practice, 2021, Vol. 00, No. 0.
26、何怀文:《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7、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2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30、参照适用著作权法相关规则,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作为物被转让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却并不发生改变。
31、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2期。
32、https://opensea.io/tos.
33、在代币ID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在区块链和市场的档案中检索它的相关所有者地址,并检查任何新的交易是否有可疑的活动。
34、DOWLING M. Fertile LAND: pricing non-fungible tokens[J]. Finance Research Letters,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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