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统计,检察机关受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统计,检察机关受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既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又有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本文主要介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量刑以及责任主体。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三阶层理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如下: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为自然人犯罪,其责任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凡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如建设工程领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中参与建设管理的人员也有可能触犯刑法,尤其是项目经理作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现场承担着管理责任,随时有可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业务风险的问题。除了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外,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免责事由还包括允许的业务风险。如果行为或危险本身为允许的风险,则属于免责事由。如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为提高生产、作业效率,国家鼓励研发新的施工技术、新的施工机械设备等,新的技术或设备最初投入使用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故障,这些故障有可能是本身的技术不成熟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初次使用的人操作失误造成的,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或危险本身是否为允许的业务风险以及允许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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