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国家卫健委持续加强对医疗行业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在全国各地深入开展多轮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公开网络信息, 仅在2021年前三季度, 便有数十名医院院长因腐败问题受到查处, 而因廉洁从业问题受到处分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更是不胜枚举, 一场反腐风暴正在席卷整个医疗行业。
2021年11月16日, 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 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出廉洁从业基础性要求。国家卫健委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将《九项准则》纳入执业培训教育活动, 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与个人待遇相挂钩; 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九项准则》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严厉查处违反准则的行为。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九项准则》规定的禁令内容进行分析, 并进一步探讨《九项准则》的出台对医疗行业反腐形势及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交往关系的影响。
一、《九项准则》的适用对象
该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同时,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上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 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 疗养院;
(六)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 村卫生室(所);
(九) 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 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 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十四) 其他诊疗机构。
因此, 根据前述适用对象范围, 《九项准则》所提出的廉洁从业要求, 并非单一地针对传统意义上为病患提供诊疗服务的医护人员或是狭义上“医院”的工作人员, 还将更广泛地约束与各类医疗机构建立雇佣关系并提供服务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和接受医疗机构实质管理的劳务人员)。
二、《九项准则》对监管方式的强化
在《九项准则》出台前,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13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 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九项突出问题提出禁令。《九项准则》明确规定在该文件公布实施后, 《九不准》同时废止。从内容构成上看, 相较于《九不准》, 《九项准则》对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监管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 补充完善禁令内容
相较于《九不准》, 《九项准则》在涵盖前者全部禁令事项的基础上, 对部分事项内容予以重新梳理归类, 同时结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从业实践中的医疗腐败新问题与新表现作出相应的补充禁令, 二者的对应关系如下:
(二)明确相应处罚措施
《九项准则》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在《九不准》基础上增加了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 并明确了相应的惩处措施, 具体包括:
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
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 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
违反党纪、政纪的,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 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问责。
(三)提出具体实施途径
国家卫健委在印发《九项准则》的同时, 通过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方式对于《九项准则》的具体实施途径予以明确,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学习培训、督查落实、查办通报、约束考核为手段, 四措并举地开展《九项准则》的落地执行, 具体包括:
学习培训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要将《九项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活动, 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 奠定好《九项准则》执行实施的工作基础。
督查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要依据《九项准则》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 重视社会监督, 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九项准则》要求的行为。
查办通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 对于典型案例, 要定期通报。
约束考核
各地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评审评价、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与个人待遇相挂钩。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对落实《九项准则》不彻底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除追究当事人责任, 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 追究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三、《九项准则》出台对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从业经营的影响
鉴于《九项准则》较此前的行业廉洁从业禁止性规定从禁令适用范围、禁止性事项内容、违规处罚措施、具体实施途径等方面作出了全方位强化; 且有关内容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许可、从业资质、评审考核乃至人员岗位薪酬待遇密切相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认真学习并加强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培训, 避免因出现违规行为受到处罚进而导致正常经营活动或声誉受到影响。
除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承担外, 另一方面,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的往来, 鉴于《九项准则》提出并强调“不接受商业提成”、“不违规接受捐赠”、“不收受企业回扣”等交往准则, 有关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交往过程中也需充分注意新规设定的“红线”, 避免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因商业贿赂违规行为遭到查处的同时, 导致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连带受到信用惩戒、市场处罚乃至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亮剑医疗腐败——简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作者:辜鸿鹄 沈保言来源:通力律师

今年以来, 国家卫健委持续加强对医疗行业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 在全国各地深入开展多轮行风整治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