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场调解工作中,作为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除了调解日常的治安纠纷,还有一些其它的较为“奇怪”的治安纠纷,本期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单“奇怪”的治安纠纷吧。
一、案情回顾
2020年9月5日晚23时许,陈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朱某与其他两人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将驾驶两轮电动车的王某撞倒在地并且逃离现场,随后王某驾驶电动车跟踪追截,追至一间机动车修理店铺门口,双方再次相遇。后与陈某、朱某二人与王某因交通逃逸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造成陈某右眼受伤。
二、各自阐述
经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认定陈某、朱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但对于陈某、朱某和王某的肢体冲突,双方到三山派出所社区民警中队治安调解室进行调解。据王某描述当时被撞倒之后,忍着腰部不适驾车上前追截陈某、朱某等人。在某广场的修车店外找到了陈某、朱某,并上前与他们进行理论,由于对方逃避责任、态度嚣张,故而王某一时冲动掌掴对方面部,随后双方扭打在起来,造成陈某右眼受伤;陈某、朱某对事实基本没异议,提出要9万元的赔偿费用以用来给陈某治疗右眼的伤势,王某表示不合理,不接受要求,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听完双方的陈述和诉求后,给双方都阐明了此次双方的行为属于打架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开导工作。据了解,王某于2011年曾因故意伤害受过刑事处罚,如今经营一家小店做起了小本生意,虽然赚的不多,但也幸福满满,调解员劝说王某应活在当下、寻求对自身最优的解决方案,因为一时怒火难消动手打人才导致肢体冲突事件的发生,因此对方产生的身体损害赔偿理应承担负责。而陈某与朱某方面,调解员首先对陈某朱某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给与批评教育,陈某与朱某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关于他们主张要求的赔偿费用,调解员认为难以达成一致,经过多次耐心沟通,分析利害,最终把赔偿降至双方能接受的范围。
经过调解员的从中斡旋,陈某、朱某对交通逃逸行为对王某进行了道歉,并承诺会负责此次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赔偿。陈某、朱某与王某就肢体冲突的问题达成一致,双方表示和解,王某赔偿陈某、朱某4万元作为此次肢体冲突中陈某可能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赔偿费用。
案例点评
此次案件的发生源于一场小小的交通事故,但陈某、朱某的逃逸行为正是引起肢体冲突纠纷的导火索。王某作为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在追上与对方理论交涉的过程中因口角冲动掌掴对方,把原本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一方的身份又转变成了肢体冲突侵害的一方,同时也造成了自己损失。这件事警示我们不能因为自己一时冲动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对方固然有错,但遇到任何事情应保持冷静、寻求合法合理的维权路径,才能更全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为百姓,化解纠纷促稳定
作者:李嘉明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场调解工作中,作为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名调解员,除了调解日常的治安纠纷,还有一些其它的较为“奇怪”的治安纠纷,本期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单“奇怪”的治安纠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