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旅行社组织一批散客乘坐大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出发,沿杭瑞高速公路行至湘西某县境内时,高速路面突然冒出三头水牛,司机为躲避水牛急刹车,致使车辆与高速公路左侧绿化带山体相撞后侧翻,造成50名乘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针对本次交通事故,高速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游客们纷纷找上门来,以他们跟旅行社签了合同为由,要求旅行社负责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费用,旅行社为此先后赔偿几十万元。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也不甘示弱,以高速公路护栏设施被撞坏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损失,旅行社无奈,只得又赔了几千元。更可笑的是,水牛的主人也来凑热闹,以水牛被撞伤且水牛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收入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水牛。真是一波接一波,让旅行社应接不暇。
旅行社越想越气愤,随后找到笔者,希望能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一定责任,由其赔偿自己部分损失。
笔者接受委托后,以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违约为由,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要求其赔偿损失。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本案的诉讼请求,判令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事故总损失的30%。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控制牲畜上高速公路,并以此为由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包含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依据何在?
一、旅行社车辆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之间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除享有对通行车辆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也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高速公路不能只收钱不服务,只收费不管路。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后,其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之间即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服务合同关系。这虽然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无名合同关系,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此外,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第9.2.1条:“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内容包括:检查、保养维护和更新改造。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和专项检查。平时应加强日常巡查。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应满足设计完整和外观质量、安装质量、技术性能等各项质量的要求”以及第9.2.7条“应保持隔离栅的完整无缺,功能正常”之规定,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该高速公路路段的管理机构,依法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案来看,隔离栅是防止人、畜随意进入公路或横穿高速公路、防止占用公路用地、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设施,由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疏于对隔离栅的养护,未能有效阻止三头水牛进入高速公路路面,也没有进行正常检查、巡逻、排除高速路面障碍,致使旅行社的车辆在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为避免与水牛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为而不为,存在违约事实和行为。
三、法院判决的依据
为什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仅承担总损失的30%,而不是10%,也不是90%?承担责任的比例到底如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具有弹性,在本案中,所谓“相应”的责任,这涉及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如何把握“量”的尺度?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判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总损失30%的责任,那么这一判决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本案事实,笔者认为:造成车损人伤这一结果发生是众多因素合力的结果,即一果多因。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疏忽管理、驾驶员超速行驶紧急刹车措施不当、农民朋友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牲畜这三个因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三个因素在事故发生过程中,作用相同,地位相当,相互结合导致了事故结果的发生。故法院根据各个因素发生的地位与作用,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总损失的30%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则。
四、总结
通过本案的判决,提醒司机朋友在高速公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安全行驶,如万一在高速路面与牲畜及其他障碍物发生碰撞,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可依法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主张相应的权利。
“水牛闯高速”引发的车祸
作者:龙震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2012年3月,旅行社组织一批散客乘坐大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出发,沿杭瑞高速公路行至湘西某县境内时,高速路面突然冒出三头水牛,司机为躲避水牛急刹车,致使车辆与高速公路左侧绿化带山体相撞后侧翻,造成50名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