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与处理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损失的理解: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向卖方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损失的理解: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向卖方及时支付货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当买方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时,应当向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通常在一份完善的买卖合同书中,当事人双方都会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由于违约金的产生以约定为前提,当买卖合同书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不可直接向买方主张违约金。但是卖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毕竟造成了买方对货款的迟延占有,对资金的迟延占有会产生利息损失。另外,卖方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需要一定的资金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卖方未及时的占有货款势必会对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该影响通常会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即便买卖合同书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卖方也可以要求买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不同情形下逾期付款损失的处理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但未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明确约定逾期支付款项需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的1.3倍~1.5倍来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修正)》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②、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所以,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的1.3倍~1.5倍来主张利息损失。综合以上两套分析路径,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就是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1.5倍计算。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此处的情形仍然属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的1.3倍~1.5倍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2、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标准,这时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通常以年利率24%作为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尺度;在兼顾公平原则及卖方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年利率24%的幅度之间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相应的调整。
不论合同中约定的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突。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由于逾期付款通常给守约方造成的是资金迟延占用的损失,况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通常计算标准都是以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定的利率标准来计算最终数额。这种计算方式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标准高度类似,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认定往往参照民间借贷中年利率24%的标准。比如在(2018)最高法民申3497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认可了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按每天每吨加价4元的约定计算,长城公司南昌分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二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长城公司南昌分公司的主张,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亦无不妥。
按照上文的分析,在买卖交易中如双方约定买方未按期支付相应的货款,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1‰的利率转化为年利率就是36%,高于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所以此处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约定过高。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未按期支付相应的货款,按照每月1%的标准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1%的利率标准转化为年利率就是12%,低于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所以此处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759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认可了上述观点:至于每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折合年利率21.9%,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仅略微降低,具有合理性,并无不妥。
由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过高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只是参照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年利率24%的标准。买卖合同纠纷毕竟与民间借贷纠纷的性质不同,其在司法上的价值取向也应当有所区别。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来计算的观点也并非都得到了支持,比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277号判决就将一审判决中年利率24%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基础上再上浮30%(即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并且该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37号再审判决中得到了支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法院判决还是接受了将年利率24%的标准作为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尺度,相关的裁判文书就不再一一列举,而对于前面提到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在有关裁判文书中并不鲜见,那么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的计算是否有法理依据呢?
江苏省高院于2014年09月02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的有关解答:买卖合同就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申请调整的,裁判尺度如何把握?
答:目前,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情形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标准,调整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债权人往往以调整标准远低于当前市场融资成本、债务人因此实际获利为由提起上诉。
我们认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至1.5倍标准,并不能实际反映当前市场融资成本,难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甚至补偿性,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违约金“适当”调低立法意图相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精神,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4倍幅度之间对此类违约金进行调整。[1]
注:[1]下限标准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情形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得出。具体计算方法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顶格计算罚息利率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乘以130%,得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标准。
上限标准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规定得出。
另外,江苏高院的《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发布于2014年09月02日,当时还是参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为24%。所以,综合现在的审判实际,应该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年利率24%的幅度之间对此类违约金进行调整。
由于江苏省高院的文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只在江苏省内具有参考价值,所以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还得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机械的套用江苏省高院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将年息24%作为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尺度已经形成了审判惯例,在考虑卖方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通常会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年利率24%的幅度之间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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