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法律地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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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剧组的法律地位(上)》主要阐述了关于剧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剧组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以及剧组的公章和账户问题,本篇主要对剧组聘用人员的问题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说明。

《剧组的法律地位(上)》主要阐述了关于剧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剧组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以及剧组的公章和账户问题,本篇主要对剧组聘用人员的问题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说明。
一般来讲,一个剧组会聘用大量的人员,少则一百人,多则上千人。在聘用的人员当中,有的是相对稳定、长期的聘用关系,如导演、主演等;有的是临时的、不稳定的聘用关系,如服化道、替身等。那么剧组应该怎样处理与这些聘用人员的关系?剧组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实务中对剧组聘用合同如何界定?剧组是否需要给聘用人员购买保险?被聘用人员和剧组应该如何保护权利与规避风险?这些问题就是本篇要解决的。
一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剧组与聘用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这就需要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聘公民个人为其提供较为长期的有偿劳动而建立的法律关系。须注意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应是人事关系(也称人事行政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关系也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务关系是指:公民、法人因生活、工作需要,雇聘劳动者提供单项劳务而建立的短期有偿服务合同关系。常见的有,劳务服务公司、家政公司、搬运公司、婚庆公司、民间乐鼓队等单位和有技艺的公民个人,向需求者提供劳务。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国家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大,规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规范,并且这些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而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看合同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
(2)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是合法主体,含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技术服务法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各类基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合法主体,个人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
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3)待遇不同
①工伤赔偿。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死亡,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则受民法的调整,接受劳务者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赔偿标准也不同。
②加班费。劳动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出后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③社会保险。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务关系中,一方只享受劳务费,没有其他待遇。
④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依法或违法解除和终止劳 动合同时,劳动者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务关系中,法律不强制合同的形式,也无惩罚性规定。
⑤其他。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培训、法定休息权、女职工特殊保护权,并享有一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一般没有此类权利。
(4)与用人单位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一般聘用的时间较长,有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三种,工种也较为固定;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劳务关系一般履行时间较短、没有连续性,劳务结束即告终结,下次提供的将是一个独立的劳务,往往呈现“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5)双方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具有从属性和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只体现财产关系,不体现人身依附关系,完全依据双方意思自治。
(6)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二 剧组聘用合同的性质认定
认定剧组的聘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不是以合同标题及合同内容来决定的,也跟合同上盖的公章没有必然关系。绝大多数的为完成某一电影项目的剧组聘用协议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劳务聘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冠以劳务或者聘用协议之名的协议都会必然被认定为劳务聘用协议,如果双方形成了实质的劳动关系,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法院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标准一般有两个:
第一,双方是否形成相对稳定的、持续性的劳动关系。
第二,双方的关系是否兼具财产依附关系与人身隶属关系的双重性质。
案例分享
天津光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高燕军劳动争议案二审(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1249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 判 长:宋 猛
代理审判员:张玉贤
代理审判员:盛春瑞
【判决时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键词】摄制组聘任合同
【裁判亮点】本案虽为摄制组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但因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都支持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由剧组的制片方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民族奇葩》(后更名为《民族故事》)摄制组是天津光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2012年4月5日,高燕军与《民族奇葩》摄制组签署《项目部主任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光明传媒公司聘用高燕军担任《民族奇葩》项目部(招商部)主任。合同到期后,高燕军仍然为摄制组工作数月。因摄制组拖欠工资,高燕军将摄制组的设立者光明传媒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高燕军出示了如下证据:
1.其在该期间内的一些工作成果以及工作中接触到的材料,如其制作的《外联计划》打印件,光明公司对外签订的摄制合同原件、摄制组函复印件,光明公司拍摄的纪录片的联合摄制合同、送审前意见复印件。
2.其在该期间内与光明公司经理的短信记录。
【经典说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高燕军主张与光明传媒公司在存在劳动关系,从双方出示的短信记录、外联计划、摄制合同、摄制组函件、问题咨询、送审意见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高燕军在《项目部主任聘用合同》于2014年4月5日到期之后仍为光明传媒公司提供劳动,且高燕军提供劳动的内容亦与《民族故事》拍摄事宜有关,与其之前的劳动内容本质相同,故应该认定双方在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高燕军在上述期间为光明传媒公司提供了劳动,光明传媒公司应支付工资。光明传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按法律与高燕军签订书面劳动个合同,光明传媒公司未与高燕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高燕军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享
任绣祖与中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认定为劳务关系)
【案号】(2015)一中民终字第7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 判 长:何锐
审 判 员:姚红
代理审判员:孙岚
【判决时间】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关键词】摄制组 劳务关系
【案情简介】
任绣祖于2013年7月29日经老乡党山鹏介绍,进入电影《我的第四个老公》(又名《好命先生》)剧组从事替身演员工作。该剧组的备案方和出品方均为中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
任绣祖进入剧组后接受该电影制片人刘锐及武术指导吴永伦的管理,当时与其沟通拍摄一星期,电影拍摄完毕后剧组解散,党山鹏告知其每天酬劳500元. 2013年8月23日任绣祖作为演员刘桦的替身,跟随剧组前往天津京港公路拍摄飞车镜头时受伤,后被送医治疗2013年8月25日晚电影武术指导吴永伦在医院给了其家属20000元,告知是对其的心意也包括工资在内。任绣祖从未与中成公司或电影剧组或其他主体之间订立任何性质的书面合同,其也并未去过中成公司,亦不知晓该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中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我的第四个老公》摄制组以其名义为任绣祖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
2013年12月,任绣祖以要求确认与中成影视公司自2013年7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裁决驳回任绣祖的申请请求。任绣祖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中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
【经典说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持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
其一,众所周知,电影剧组系以完成影视作品的拍摄为目的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任绣祖主张其系经老乡党山鹏介绍进入本案所涉电影剧组,但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过程系接受中成影视公司的安排。同时,任绣祖主张其并非去过中成影视公司,对该公司的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并不清楚,该情况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阶段的常规基础特征。
其二,劳动关系兼具财产依附关系与人身隶属关系的双重性质。在薪酬方面,任绣祖主张系介绍人党山鹏告知其薪酬标准为日薪500元,其受伤后吴永伦交予其家属20000元,告知系心意并包括工资在内;在管理方面,任绣祖主张其接受电影制片人刘锐及武术指导吴永伦的管理。关于上述人员的身份,任绣祖主张其不知晓刘锐是否为中成影视公司的员工,吴永伦并非中成影视公司的员工,电影拍摄完毕后吴永伦与党山鹏均各自前往别的剧组工作。至此,任绣祖并未举证证明对其进行劳动管理、确定与发放其薪酬的主体为中成影视公司,故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履行阶段的基础特征。
综上,本院认为,影视剧组系以完成影视作品的拍摄为目的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任绣祖进入该剧组,接受该剧组的工作安排,并由该剧组向其发放薪酬,该剧组在完成影视作品的拍摄后即解散,任绣祖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中成影视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向其发放工资,任绣祖与中成影视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应具备的特性,故对其上诉请求确认与中成影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三 剧组聘用人员的保险相关问题
剧组与大部分聘用人员之间都是劳务关系,聘用人员一般都没有社会保险。而有些聘用人员的工作又会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再加上这些人员流动性大、劳务时间短、不确定性大,剧组应根据聘用人员的实际情况,为其购买适合的商业保险。
剧组为聘用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一方面能够保障聘用人员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规避一定的风险。聘用人员如果发生意外,受伤或者死亡,通过工伤死亡赔偿金来主张赔偿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工伤死亡赔偿金需要确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时,如果没有商业保险的话,聘用人员很可能会向剧组所属的制片公司或者投资方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是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对于剧组以及投资和制片公司都是非常高昂的。
四 被聘用人员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慎重签订合同。在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中,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权利都体现在与剧组签订的合同中,因此一定要将自己的权利义务,酬金的给付时间及方式清晰地写在合同中。
2.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凭证,防患于未然。例如工作成果,工作中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工作邮件,工作中接触到的材料,照片、视频等。这些在诉讼中都可能作为证据使用。
3.进行背景调查。方式有多种,可以通过自己熟悉的人了解,也可以查询影片的承制方或主投方的公司信息。
4.尽量与制片公司签约,不与剧组签约,以避免不可控的风险。但实务中,一般只有核心主创(编剧,导演、制片人,领衔主演)才可能与制片公司签约,绝大多数情况下,一般演职人员只能与剧组签约。
五 剧组可在聘用合同中附管理规定
剧组聘用人员多、杂、流动性大,管理的难度较大;且由于剧组与大部分聘用人员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要求其遵守员工守则。因此,剧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将剧组的相关管理规定作为附件,并要求聘用人员签订《承诺函》,承诺遵守剧组管理规定,这种方式方便剧组对人员进行管理,也可一定程度上保障剧组权利,为剧组规避风险。
剧组管理规定包括各种岗位(如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副导演、演员、场记、摄像师、服化道等)的职责要求,以及剧组相关的行政、财务、安全等管理规定。由于篇幅所限,下附几个比较常用的剧组管理规定规范性文本,谨供参考。
TA建议文本——
导演岗位职责要求
导演是在制片人确定的生产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影片创作的各个阶段里指导演员和摄制组的活动,将剧本内容转化为影视剧的图像和声音的人。导演对制片人负责。
导演岗位职责要求如下:
一、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影视工作的法律、法规,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影视生产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努力满足影视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共同要求。
二、熟悉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全过程和技术要求,准确把握剧情背景的人文特点和全片的风格基调,正确指导演员和各创作部门完成角色表演和场景拍摄。导演对拍摄进度和全剧艺术创作负主要责任。
三、在合同期内,切实做到全职为聘方服务,全心投入拍摄和制作工作,在计划资金和时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高效、节俭、富于创造性地完成摄制,不为摄制工作之外的事务分散精力和占用时间。时刻保持旺盛的创作热情,确保剧作成为精品。
四、根据编剧和制片人所定剧本,及时编写导演工作台本和分镜头剧本,主动与制片人或编剧联系,交换对剧本改动的意见和设想,善于集思广益。组织各部门的创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研究有关资料、分析剧本、统一创作意图,力求人物和画面的完美。
五、根据各方面推荐和提议与制片人充分协商,准确选定主要演员。
六、根据美术和制片部门的建议,指导和完成选景工作。
七、尊重演员和工作人员,注意维护剧组的团结融洽,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意见,采取向制片部门反映、与制片人协商、向执法部门提起法律仲裁等正当方式解决,不在剧绢内部非正式公开场合发表。
八、模范遵守剧组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承担属于个人开支的一切费用。
TA建议文本——
演员岗位职责要求
一、在导演的指导下,根据所提供的剧本,通过表演将指定的剧中角色完美地体现到屏幕上。
二、有一定的思想水平和较高的艺术修养,具备较深的理解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形象的表现力,能运用正确的表演创作方法和娴熟的演技塑造人物形象,并深入熟悉剧本中的有关生活,达到演员与角色的统一,体验与体现的统一。
三、认真分析剧本,做好案头工作。努力将人物基调、性格及其发展脉络、规定情境的变化及各种人物关系的掌握、节奏、角度的配置以及对各场戏和镜头的设想、处理等考虑成熟。除导演预先明确的即兴创作外,每次开拍前,应将有关台词准确熟记。
四、拍摄前期应与导演进行必要交流,拍摄中应坚决服从和尊重导演的指导和剧情处理。
五、自觉服从剧组管理,认真遵守剧组的各项规定,通过正当方式反映问题。在乘车、化妆、候场、就位等问题上守时守序。
六、勤奋敬业,作风正派,诚信守约,工作一丝不苟,拍摄中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TA建议文本——
服装师岗位职责要求
服装师要根据导演与美术师确定的影片设计方案和造型的总体构思,进行人物的衣着服饰的设计,并负责所需服装的制作与采购工作。
服装师职责要求如下:
一、在导演和制片主任领导下,在美术师的指导下,依据本剧造型的总体构思,负责对剧中人物的衣着服饰进行设计,提出服装制作保障预算,并负责整个服装组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
二、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修养,有相当的造型能力,熟悉剧情背景时代的人物服装服饰特点,并有服装剪裁和制作的技能。
三、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认真组织全组制作和购租服装的工作,指定组员按场景、人物对服装进行编号登记。在场景或镜头跳拍的情况下,特别注意人物服装的衔接及效果服装和特殊服装的保管。周密组织群众演员服装的准备、发放、回收、修补和保管,严防服装丢损、渍水和失火。保证拍摄质量与进度。
四、以对剧组和个人信誉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服装置办的各个环节确保质量,努力降低成本,不虚开发票,不以收取回扣或获得个人私利为目的以少充多,抬高定价。自觉自愿接受剧组账务部门和领导小组的监督审核。
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剧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维护剧组团结和形象。
TA建议文本——
摄制组财务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剧本及导演要求做出详细预算,经制片主任审核报制片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严格经费管理。各部门要依据预算合理使用和报销经费。
三、借款:摄制组各部门各项开支的金额必须按预算限定的项目、范围执行。各部门每次预支款的金额最高限额为 元。在每项工作开支前,各部门组长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款计划书,列明项目、用途、金额,由制片主任审核批准并签字后方可借出。大宗采购由制片人批准,财务支付,采购部门不能以借款形式由部门支付。
四、支出:各部门负责人在借出资金后,必须按计划书要求,本着节约的原则予以支出。一次性支出在 元以上的(如劳务费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材料设备、服装道具等)必须附有合同(或协议),并由制片部门安排专人同往结算,该单据须由俩人共同经手。结算金额超过 元的对公业务,原则上采用支票结算。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五、报销:报销费用必须出示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真实有效的票据,且必须按财务制度要求,按规定粘贴票据,认真逐项填写报销凭单,然后每份报销凭单需经会计审核票据有效性及核对金额签字确认后,再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报制片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到会计处领款。对大宗采购( 元以上)需报制片人批准签字后才能予以报销。采购物品多且发票上不能列明的,要附有销售方出具的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印有销售方的印章。属固定资产及大宗采购等器材物品,经制片主任审核签字后,须到财务人员处登记后购买,然后按制度报销。如有不符合财务审核管理制度的,财务有权不予报销。没有特殊原因,在开支发生三日内必须报销,结清前款,方可进行第二次借款。过期无故不报销者,借款从个人酬金中抵扣并不再批准借款。
六、严格控制白条:对确属无法开具正式发票的经费开支,事先需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白条要详细列出购买地点、日期、品名、数量、单价、总价、收款人签字、经办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签字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七、非消耗品登记:凡因需要购置的非消耗品,要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注明日期、品名、规格、质料、数量、价格、使用目的。因拍摄需要造成损毁、消耗时,由组长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人批准后予以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时,由个人承担。
八、乘车限制:严格控制乘坐出租车,因公需要乘车时,原则上由摄制组派车。因特殊情况摄制组不能派车时,首选公交车,如需乘坐出租车时,事先须经制片部门批准后方予报销。非工作原因乘坐出租车一律不予报销。
九、乘机限制: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应经制片主任或制片人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报销。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十、通讯费用:摄制组不负担个人通讯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报销通讯费的,须经制片部门批准后酌情予以报销。
十一、食宿安排:摄制组工作人员及演员住宿、用餐,由剧组统一安排。因不服从安排且未经批准而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个人承担。因公需在外用餐,须经审批人批准并及时通知伙食管理人员,按摄制组统一标准在外就餐。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他个人用餐不予报销。
十二、尾款支付:摄制组杀青及演员杀青时,演员必须由演员副导演和统筹同时出具角色完成情况说明,财务据此支付尾款。摄制组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交接清楚所属资产后才予支付酬金尾款。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在摄制组工作的任何工作人员。
十四、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本片制片方及《 》摄制组。

《 》摄制组


年 月 日


TA建议文本——
摄制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导演、制片主任为《 》摄制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制片和各部门组长为执行责任人,全组成员都要视安全生产为已任,及时发现和消灭所有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不得以抢时间,赶进度等借口,无视安全生产。
三、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四、在拍摄对人员或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镜头时,要提前进行论证,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拍摄,并服从现场和安全员的统一安排。
五、统一指挥,统一调度,服从指挥,安全有效的规避风险。
六、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时刻关注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各部门自身工作实际出发,保持持续抓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指导原则。
七、实行一票否决制,生产中不论任何人提出有安全隐患,只要该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地解除,现场管理者有权决定停止或修改拍摄方案。
八、本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摄制组工作的任何工作人员。
九、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在本片制片方及《 》摄制组。

《 》摄制组


年 月 日


注释:
[1] 参考文献:期刊《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2013年11月(中),《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特征及其归责》,作者:龚潇,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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