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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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精选 AUG . 2022 在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在劳动者离职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额的经济补偿金,从而选择与劳动者协商在职期间预先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协商约定有效吗?

今日精选
AUG . 2022
在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在劳动者离职时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额的经济补偿金,从而选择与劳动者协商在职期间预先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种协商约定有效吗?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提前支付呢?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走进本篇企业法讯。
01经济补偿金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0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任一法定事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经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无过失辞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下经济性裁员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自行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3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职期间给吗
我们不难发现,在讨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时,都伴随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是否意味着:经济补偿金不能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而只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结时方可进行结算支付?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定争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0)粤03民终14398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该规定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履行完毕,该履行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但是基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系按照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而与深圳市同属广东省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21)粤0104民初6020号却对“用人单位在职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出了否定评价。
并认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支付均是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为节点,且经济补偿金一般理解为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获得新的工作岗位前“空窗期”的生活补助,正常不应采取提前预支的方式支付,否则无法达到“生活补助”的目的,并就此认为用人单位采用每月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与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设计初衷相悖,不应得到肯定评价。
04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什么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人民法院还是会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商约定为合法有效。最终导致人民法院不认可“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认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前支付的“金额”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原因还是由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动作”不标准。
比如出现: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并未得到劳动者的书面确认、用人单位并未提前充分告知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含义和性质、采用与工资一并发放的形式发放经济补偿金但未在工资条中予以明确标注,或者虽有标注但措辞含糊不清等等情形。
鉴于劳动法规及司法实践具有比较强的地域性特点,不同的人民法院在对“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在职期间支付”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且往往用人单位没有做好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动作”。
以上种种原因均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选择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面临“行为无效”“不能明确用人单位支付的金额属于经济补偿金,从而需要重新支付”等不利法律后果。届时该给的经济补偿金一分不少,给多的部分又追不回来,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非降反增。
05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在职期间提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选择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重要的是做好标准动作:
① 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在职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宜,明确“支付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属性,向劳动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共同签署《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② 将每月工资及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分开发放,做好经济补偿金的书面签收工作,同时转账时注意备注“经济补偿金”。如选择将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与工资一同发放的,则需注意在工资条中明确列明金额性质、数额,并让员工每月对工资条进行签字确认;
③ 在与劳动者签署的《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协议》、工资表、转账备注中,注意明确金额性质为“经济补偿金”,切忌使用“合同补偿金”“长期服务金”等非标准法律用语。
06结语
鉴于用人单位无法准确预测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也存在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并不产生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因此海涵所建议各用人单位还是统一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用人单位基于各种考量仍决定在职期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亦建议与劳动者明确“多退少补”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标准动作”执行。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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