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成功率”

来源: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2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纳入法律规定,部分律师开始从事刑事申诉代理业务,并形成专业化路线,不过总体来讲,刑事申诉业务还是存在市场空间小、代理成功率低等诸多问题

2012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纳入法律规定,部分律师开始从事刑事申诉代理业务,并形成专业化路线,不过总体来讲,刑事申诉业务还是存在市场空间小、代理成功率低等诸多问题。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一辈子能代理几件成功的申诉案也能算作一种个人成就,因此笔者就如何提高刑事申诉成功率,结合自己的司法实践作些探讨,以期为律师同仁们办理刑事申诉案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一、刑事申诉的概述与本文“立案成功率”的内涵
(一)刑事申诉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申诉权。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刑事申诉总共包含五种类别:一是对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处理与决定进行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代理申诉与控告;二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阻碍辩护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与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关于对司法机关五种行为的申诉权;四是对检察院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权;五是对人民法院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本文“立案成功率”的内涵
本文主要研析上文提到的第五种情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又区分向检察院申请还是向法院申请,向检察院申请得到的结论可能会是终局性复查决定,而本文介绍的重中之重是向法院申请刑事申诉。首先,简要介绍该申诉程序,申诉人提交法定的证据材料,其包含申诉状、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其他相关材料等,法院接受材料时作初步形式审查,对于案卷材料不齐全、不具有管辖权、超过申诉期限等情形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于受理后的申诉案件,法院将进一步作实质性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重新审判的案件裁定驳回,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案件依法重新审判。其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法院由立法审查制度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度,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律接受诉状,当行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这里就明确上文提到的受理即是立案,通过形式审查即可立案。最后,笔者认为研究是否立案意义不大,而研究立案后决定再审率对于律师来讲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研究的“立案成功率”即是指决定再审的概率。
二、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成功率低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审查是否重新审判的标准、规范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详见表格)明确了多种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这些情形与新证据、事实确有错误、认定罪名错误、量刑明显不适当、程序错误、审判人员违法犯罪等关键问题有关,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明显可以判断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比如审判人员违法犯罪,提交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即可申请再审;第二类则是需要审查认定是否符合法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譬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这里虽然有关于新证据的审查标准,但新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原审事实确有错误的程度不好把握,关于审查的法律规范不明确,审判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如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据不确实和不充分大部分是裁判者的主观判断,在强奸案中往往都是一对一的证据,再结合案发前与案发后的一些细枝末节的案件事实定罪量刑,而在贩卖毒品案中则需要达到证据相互印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显而易见,在裁判者的眼中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并不完全统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刑事申诉法律规定汇总表(法院立案)

法律名称与条文

实施

时间

法律条文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2018.10.26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2021.3.1

第四百五十七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2021.3.1

第四百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


(二)上下级法院倾向于尽力维护既判力
对于审查重新审判的标准、规范不明确,而法院是审查是否符合法定重新审判的主体,那么其在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就势必会具有一定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刑事案件的申诉,是否进入再审程序需要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换言之,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各级人民法院都会权衡利弊之后再作出最为稳妥的决定,这里的稳妥更多考虑的是维护法院系统的司法权威,在审查时势必更加倾向于保护既判力,从而较大幅度降低再审率。比如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申请再审,量刑明显不当是指达到什么程度?一年、二年还是三年,这其中还包含着原有量刑标准量的问题,这两点都是变量,在已有生效判决的情形之下,申请再审的几率几乎为零。
(三)申诉人缺乏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
刑事申诉随着法律的进程不断演变,1983年司法部曾经作过一个答复,其内容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令均没有把代理申诉列入律师的业务范围,过去有的法律顾问处虽曾试办过,但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不宜把它列为律师业务。1996年律师法终于规定了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案件,但却直到2012年刑诉法才明确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不过仍然没有规定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普通申诉人的认知还停留在律师只能代写申诉状,不知道律师可以代理刑事申诉案,即便知道,找到代理律师,委托代理的可能性也比较小,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此类案件本身空间比较小,多数律师面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情绪,二是这类案件办案的期限较长,律师不太愿意接,三是这类案件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极其有限或有支付能力但却不愿意承担高额律师费的风险,而刑事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本身有着极其严苛的法定条件,申诉人在没有专业律师代理的情况下,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获取的片面法律知识只是冰山一角,没有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是无法综合全案进行分析,往往申诉人又不清楚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与论证充分的法律意见的重要性,试图进入再审程序难于上青天。
(四)申诉的理由多数是关于原审瑕疵等问题
英美德在设置刑事申诉再审程序旨在维护受损害最为严重群体的权利,原因一是因为这部分案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二是因为人力物力资源有限,三是为维护法的稳定性。我国现行法律设置再审程序时也有相同因素的考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其实不难发现法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基本都与程序严重违法、定罪量刑有关,原审瑕疵问题并不必然影响定罪量刑,换句话说,瑕疵问题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类群体不是刑事申诉保护的对象,而往往申诉人在申诉过程中身心受到极大的考验,容易陷入过度焦虑,失去判断力,难以客观地看待案件的瑕疵问题,已致将瑕疵问题过度放大化,又有部分代理律师为迎合当事人进而拿下案件,容易犯教条主义错误,认为证据与事实存在瑕疵,必然影响定罪量刑,应当进入再审程序,最后结果往往大相径庭,瑕疵问题也只是停留在瑕疵上,采取弥补的措施补正,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最终只能收到驳回的裁定。
三、如何提高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成功率”
笔者认为,欲提高刑事案件申诉再审率,首先需要聘请一位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刑辩律师,这是案件特殊的性质所决定,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
(一)提交足以改变原审事实的新证据
笔者为什么认为提交新证据尤为重要。第一,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重新审判,这是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例如德国法律设置进入再审程序要求非常严苛,只有在事后发现新的事实使得原审判决存在错误且无法被正义感容忍时才可以进入再审,归纳起来共有两个门槛,一是需提出新的证据与事实,二是提出新的证据与事实可能使得被告人在新的审判中获利,两者同时满足才能进入再审,可见提交新证据的重要性。第二,我们应当明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何为新证据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制,笔者认为对于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只要通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证明原审事实确有错误,与定罪量刑“有关”就应当立案,而不需要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作过多判断,否则就会导致裁判者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而失去标准化。第三,新证据的出现最容易改变原审事实,一方面新证据有摧毁原证据体系的强大功效,使得原有证据体系中的关键证据出现矛盾,从而令原来看似严谨的证据链变得脱节,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贪污案,公诉机关使用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在事后毁损账簿两点来指控贪污,在庭审中被告人却否定了之前的供述并当庭提交新证据,而这份新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部分矛盾,最终造成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坍塌,未能有效完成指控。另一方面新的证据导致新的事实出现,也可能让罪犯具有一些法定的量刑情节,影响最终宣告刑。因此,面对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在筛选申诉案件的同时,尽可能去找到足以改变原审事实的新证据尤为重要,会极大提高申诉成功率。
(二)申诉的理由必须足以改变原审事实、定罪
申诉的理由必须是足以改变原审事实、定罪,尽量不要将瑕疵问题无限放大作为理由去申请再审,首先利用这种理由申请再审在形式上无法通过,那必然无法进入再审程序,只有在形式上通过后,才有可能进入实质性审查。其次,对于足以改变原审事实,提交新证据更容易办到,不过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可能是没有新证据,那么论证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就相当关键,但实践中也比较困难,笔者建议可以试着去论证原审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因为法院审查这类型申诉理由时往往是去查阅全案卷宗,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所以代理这类案件切记不要去找局部证据矛盾,而需要从证据的全局出发,分析矛盾点,找到原审无法反驳的理由。最后,对于足以改变原审定罪的问题,通常适用法律出现错误本身概率极低,笔者归纳总结大致将罪名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对兜底条款作出解释的罪名,这类罪名不管是否涉及政治、维稳因素,申诉成功的可能性都微乎其微,比如寻衅滋事罪,兜底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没有具体评判标准,法院会有一定空间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缠访、闹访的罪犯来讲,该类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等政治因素,很难申诉成功,即便没有政治因素,法院还要考量既判力,也无法达到申诉目的,因此可以考虑不代理此类刑事申诉案件。第二类是其他罪名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除了论证充分的申诉意见以外,更为重要的是提交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与指导文件。
(三)申诉的理由必须足以改变量刑情节
上文提到量刑明显不当没有审查标准,对于标准属于法院需要把握的问题,申诉人及代理人能够提出足以改变量刑情节的理由,至少成功了一半,在这里,笔者提出个人观点供大家共同思考:改变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最终刑罚量势必会发生改变,属于量刑明显不当,应当启动再审。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是原审被告人的刑期已经固定,应当认为原审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分析是科学、合理与合法的。二是在原审量刑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新增加或改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新的刑期势必应当区别于原审刑罚量,否则有无量刑情节对案件处理就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即便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也不一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故意杀人罪,因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即便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毕竟只存在少数犯罪中,大部分案件在有此类量刑情节时还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从概率学上讲,提出足以改变量刑情节的理由很大概率能够申诉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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