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莹嘉无证经营电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43,296元、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315,129,888元,约 4.15 亿元。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通信罚202019第0010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
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玉金
被处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247300X1
处罚事由: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43,296元(壹亿零伍佰零肆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315,129,888元(叁亿壹仟伍佰壹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19年8月28日
二、上海倍质因无证经营电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4,874.19元、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5,384,622.57元,约 717 万元。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倍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通信罚202019第0011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
上海倍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处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5896385C
处罚事由:上海倍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4,874.19元(壹佰柒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壹角玖分);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5,384,622.57元(伍佰叁拾捌万肆仟陆佰贰拾贰元伍角柒分)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19年8月28日

2017年1月工信部曾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为非法经营行为,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因此,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本所律师建议需要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经营范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于上海地区的企业,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本所对其流程进行梳理,供各位企业家进行参考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填写表单、上传材料,期间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待符合申请条件予以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前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书面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检验后返还);
2.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纸质原件;
3.领取人相关证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领证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原件(办理许可证变更及已持证公司申请新业务的需携带);
5.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均存在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应当按照许可证件上所载的有效期限,在许可证件到期前按照上述步骤进行续办。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通信罚202019第0010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
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玉金
被处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6247300X1
处罚事由:上海莹嘉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43,296元(壹亿零伍佰零肆万叁仟贰佰玖拾陆元);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315,129,888元(叁亿壹仟伍佰壹拾贰万玖仟捌佰捌拾捌元)。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19年8月28日
二、上海倍质因无证经营电信业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4,874.19元、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5,384,622.57元,约 717 万元。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倍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电信业务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通信罚202019第0011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
上海倍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慧
被处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5896385C
处罚事由:上海倍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处罚结果: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94,874.19元(壹佰柒拾玖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壹角玖分);
(三)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人民币5,384,622.57元(伍佰叁拾捌万肆仟陆佰贰拾贰元伍角柒分)
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日期:2019年8月28日

2017年1月工信部曾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无证经营(即企业未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当地擅自开展IDC、ISP、CDN等业务)为非法经营行为,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以下非法经营行为:
超地域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地域不包括本地区,却在当地部署IDC机房及服务器,开展ISP接入服务等。
超业务范围经营。即企业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超出许可的业务种类在当地开展IDC、ISP、CDN等业务。
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即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技术合作等名义向无证企业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质或资源等的违规行为。
因此,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本所律师建议需要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经营范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于上海地区的企业,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本所对其流程进行梳理,供各位企业家进行参考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https://zwfw.miit.gov.cn/site/)填写表单、上传材料,期间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至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待符合申请条件予以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前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书面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检验后返还);
2.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纸质原件;
3.领取人相关证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领证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原件(办理许可证变更及已持证公司申请新业务的需携带);
5.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各类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均存在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应当按照许可证件上所载的有效期限,在许可证件到期前按照上述步骤进行续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