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公证遗嘱,房子为何还是归保姆??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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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爷为了留下保姆许诺赠予房产,后反悔,又订立遗嘱并公证,将房产留给儿子。这可行??

导读
大爷为了留下保姆许诺赠予房产,后反悔,又订立遗嘱并公证,将房产留给儿子。这可行??
王大爷请了李阿姨来家里当保姆,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起居,为了让李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王大爷与李阿姨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阿姨负责王大爷的生养死葬,王大爷过世后,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李阿姨,此后李阿姨便一直细心照顾。
过了几年,王大爷反悔,瞒着李阿姨又订立了一份遗嘱并进行公证,表示要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小王。王大爷过世后,小王手持遗嘱要求李阿姨归还王大爷的房产,双方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王大爷的房子归李阿姨所有。
至此难免会有读者疑惑:“王大爷的遗嘱订立在后且经公证,为何房子还会归保姆李阿姨?”在此,笔者为大家引入“遗赠扶养协议”这个新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系由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由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在于使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在晚年生活得到保障,从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限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即排除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子女、配偶、父母及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因为,该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本身就具备法定的赡养义务,该类继承人通过遗嘱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即可继承遗产,无需另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反悔,又订立遗嘱将财产交由子女继承或遗赠给其他人的情形,这就导致就同一财产的处置存在不同的意思表示,该情形下应如何执行老人的遗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互为冲突的情形下,不论其订立顺序的先后,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及遗赠次之。
为何遗赠扶养协议会产生优先于遗嘱的效力呢?
从法律性质上讲,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扶养人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同时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生前有接受扶养人的照顾的权利,同时承担死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该协议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这是对契约精神的践行。通俗点讲,就是我费心费力地照顾你,你却偷偷订立遗嘱将房子交给儿子继承,这不是吃“霸王餐”吗?
因此,在自然人生前与他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处理所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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