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抚养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
(二)父母离婚后,10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法官可以去学校征询子女的意见,也可以请父或者母将子女带到法院,由法官单独会见,子女意见并做笔录。
二、子女抚养费问题
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关于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的问题,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离婚诉讼中,乙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请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确已分居的除外”。
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时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支付义务。
抚养费包含的具体项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含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子女抚养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方式追加: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数十年前定的标准,已经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
三、离婚后父母探望权的行使问题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对恢复探望的权利。
此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四、抚养权变更问题
如果乙方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另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子女再随其生活对其成长不利时,有权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乙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因素进行审查的内容有:1、是否存在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对子女有无体罚达到一定程度,对于子女是否造成身体的直接伤害;2、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精神健康的因素,如是否有由于教育方式不当,给子女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创伤,甚至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等;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有不履行抚养职责,导致子女生活无人照料、学习无人监管的情况等。
五、子女姓氏变更问题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1993年《最高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变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姓氏。最高院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抚养问题的复函》也有规定。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于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关于离婚过程中子女抚养、抚养费、探望权、 子女姓氏问题的研究
作者:乔磊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一、子女抚养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一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