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5年4月,中国女装第一股“歌力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至今,其初创时的自有品牌“歌力思ELLASSAY”仍然是营收主力,2019年单个品牌收入高达10.48亿元。
然而,风光的背后,也有一把辛酸泪。
2013年,两级法院曾判决认为歌力思公司侵权,禁止歌力思公司继续使用“歌力思”商标,直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此案,改判歌力思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才有了中国女装第一股的今天。
歌力思公司为什么会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最高法院的再审意味着什么?歌力思公司又是怎样成功收复了“歌力思”品牌的?
【歌力思被诉案: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
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歌力思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其关联公司最早于1996年就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名称使用。1999年,歌力思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得了“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起诉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的是一个名叫王碎永的自然人,他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了两枚“歌力思”商标。2012年3月,王碎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歌力思公司在手提包上使用“歌力思”商标,侵害了王碎永享有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王碎永人民币60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歌力思公司侵犯王碎永的商标权,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王碎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王碎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商标权,并据以主张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改判歌力思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全部诉讼请求。
【歌力思主诉案】
2012年8月,歌力思公司对王碎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主张王碎永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支持了歌力思公司的主张,判决要求王碎永停止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并赔偿歌力思公司经济损失。

歌力思公司为什么会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最高法院的再审意味着什么?歌力思公司又是怎样成功收复了“歌力思”品牌的?听听植德的律师是怎么认为的。
一、商标布局不周,歌力思公司遭遇商标侵权诉讼
按照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共被分为45个大类,500多个小类,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时会参考上述分类,一般来说不属于同一大类的,不会被认为是近似商品,容易获得注册。
以本案为例,虽然服装和手提包经常被放在一起售卖,包括歌力思公司在内的许多服装公司也会同时生产、销售服装和箱包,但按照商标分类表,它们却分别属于第25类和第18类,因而能够分别获得注册。
在商标分类表中,这样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说:啤酒和白酒分别属于第32类和第33类;热水器、冰箱属于第11类,而洗衣机却属于第7类;小麦、玉米属于第31类,而面粉、玉米粉却属于第30类等等。
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商标分类表的分类,在不同的类别上分别注册商标,全面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否则就很有可能被有心之人趁虚而入。
本案中,歌力思公司最早只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歌力思”商标,而没有在与其类似的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注册,才给了王碎永可乘之机,留下了巨大的商业隐患。
事实上,商标申请与布局是创设品牌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仅仅是在主营商品上注册一枚商标是远远不够的,品牌从创设之初就应当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尽早规划商标布局,确立核心商标圈层、近似商标圈层和防御商标圈层,全面预防类似王碎永这样的商标碰瓷行为。
二、民事诉讼推动行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意义重大
王碎永诉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2号指导案例,在裁判要点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裁判要点实质上直接否定了涉案商标的禁用权,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告商标无效的作用,直接推动了后续商标行政程序。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王碎永系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之后涉案的王碎永商标很快就被宣告无效了,而通常这都需要经过漫长的商标行政程序才能实现。
在我国,商标行政程序和商标民事侵权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商标行政程序环节繁多、循环往复、耗时漫长。
以他人恶意抢注商标为例,商标行政程序需要利害关系人向原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原商评委作出行政决定后,一般还需要经历北知、北高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认为行政决定错误的,原商评委还需要重新作出决定。
而民事商标侵权诉讼两审终审,相对而言耗时较短,并且法院对于恶意抢注的认定,能够高效推进后续的商标行政程序。
本案再审判决作出后,原商评委迅速对王碎永持有的涉案“歌力思”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该再审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维持了原商评委的无效决定,目前王碎永持有的涉案商标已无效。
根据现行的制度,商标行政案件始终无法与商标侵权案件合并审理,使得同一个商标纠纷,必须要通过两套法律程序才能够彻底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本案再审判决在实质上能够起到商标行政程序的作用,能够在现行制度下最大化保护当事人权益。更重要的是,该判决给在先权利人指了一条明路:如果品牌不幸落入他人之手,商标行政程序不再是唯一选择,民事侵权诉讼亦是有效且高效的路径。
不过,歌力思公司并非主动提起本案诉讼,而是作为被告被动地参与到本案诉讼中来的。实践中,并非所有想要收复品牌的企业都恰好能够遇到诉讼,如何掌握主动权,要求法院认定他人恶意抢注呢?歌力思公司的以下做法值得学习。
三、歌力思公司主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把握品牌收复主动权
2012年8月,王碎永对歌力思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5个月,歌力思公司就发起了有力的反击,主动对王碎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主张王碎永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歌力思”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歌力思”知名字号权益。
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定,“歌力思”是汉语臆造词,经歌力思公司广泛使用而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巧合而出现雷同的可能性很小。王碎永具有攀附歌力思公司的意图,并且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王碎永停止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并赔偿歌力思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可见,即使王碎永没有指控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歌力思公司也能够主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
主动提起诉讼还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选择的权利基础多样,不仅可以是企业字号,还可以是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品名称等在先权利;并且不受行政程序中要求的抢注商标注册不满5年的限制;甚至还可以灵活选用财产保全、行为禁令等诉讼强制措施。好处多多。
由于前期布局不完整,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与歌力思公司类似的情形,如何多快好省地打好品牌收复战,不让恶意抢注成为企业发展壮大乃至上市的拦路虎,歌力思公司给出了优秀的示范。
通过歌力思商标案固定下来的指导案例,是企业维权道路上的明灯,从战略层面上指引我们,如果常规的商标行政程序未奏效,不妨尝试主动型民事侵权诉讼,辅助以商标无效或撤三等手段,全面取得品牌收复战的胜利!
2015年4月,中国女装第一股“歌力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至今,其初创时的自有品牌“歌力思ELLASSAY”仍然是营收主力,2019年单个品牌收入高达10.48亿元。
然而,风光的背后,也有一把辛酸泪。
2013年,两级法院曾判决认为歌力思公司侵权,禁止歌力思公司继续使用“歌力思”商标,直到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此案,改判歌力思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才有了中国女装第一股的今天。
歌力思公司为什么会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最高法院的再审意味着什么?歌力思公司又是怎样成功收复了“歌力思”品牌的?
【歌力思被诉案:最高人民法院第82号指导案例】
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歌力思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8日,其关联公司最早于1996年就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名称使用。1999年,歌力思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获得了“歌力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起诉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的是一个名叫王碎永的自然人,他在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了两枚“歌力思”商标。2012年3月,王碎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歌力思公司在手提包上使用“歌力思”商标,侵害了王碎永享有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王碎永人民币60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歌力思公司侵犯王碎永的商标权,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王碎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并在《中国企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王碎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取得商标权,并据以主张他人侵权,构成权利滥用,改判歌力思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王碎永全部诉讼请求。
【歌力思主诉案】
2012年8月,歌力思公司对王碎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纠纷,主张王碎永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均支持了歌力思公司的主张,判决要求王碎永停止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并赔偿歌力思公司经济损失。

歌力思公司为什么会遭遇商标侵权诉讼?最高法院的再审意味着什么?歌力思公司又是怎样成功收复了“歌力思”品牌的?听听植德的律师是怎么认为的。
一、商标布局不周,歌力思公司遭遇商标侵权诉讼
按照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共被分为45个大类,500多个小类,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时会参考上述分类,一般来说不属于同一大类的,不会被认为是近似商品,容易获得注册。
以本案为例,虽然服装和手提包经常被放在一起售卖,包括歌力思公司在内的许多服装公司也会同时生产、销售服装和箱包,但按照商标分类表,它们却分别属于第25类和第18类,因而能够分别获得注册。
在商标分类表中,这样类似的情形还有很多。比如说:啤酒和白酒分别属于第32类和第33类;热水器、冰箱属于第11类,而洗衣机却属于第7类;小麦、玉米属于第31类,而面粉、玉米粉却属于第30类等等。
申请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商标分类表的分类,在不同的类别上分别注册商标,全面覆盖所有产品和服务,否则就很有可能被有心之人趁虚而入。
本案中,歌力思公司最早只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歌力思”商标,而没有在与其类似的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注册,才给了王碎永可乘之机,留下了巨大的商业隐患。
事实上,商标申请与布局是创设品牌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仅仅是在主营商品上注册一枚商标是远远不够的,品牌从创设之初就应当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尽早规划商标布局,确立核心商标圈层、近似商标圈层和防御商标圈层,全面预防类似王碎永这样的商标碰瓷行为。
二、民事诉讼推动行政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意义重大
王碎永诉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2号指导案例,在裁判要点中,最高院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裁判要点实质上直接否定了涉案商标的禁用权,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宣告商标无效的作用,直接推动了后续商标行政程序。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王碎永系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之后涉案的王碎永商标很快就被宣告无效了,而通常这都需要经过漫长的商标行政程序才能实现。
在我国,商标行政程序和商标民事侵权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程序。商标行政程序环节繁多、循环往复、耗时漫长。
以他人恶意抢注商标为例,商标行政程序需要利害关系人向原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原商评委作出行政决定后,一般还需要经历北知、北高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认为行政决定错误的,原商评委还需要重新作出决定。
而民事商标侵权诉讼两审终审,相对而言耗时较短,并且法院对于恶意抢注的认定,能够高效推进后续的商标行政程序。
本案再审判决作出后,原商评委迅速对王碎永持有的涉案“歌力思”商标作出了无效宣告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该再审民事判决书及其他证据,维持了原商评委的无效决定,目前王碎永持有的涉案商标已无效。
根据现行的制度,商标行政案件始终无法与商标侵权案件合并审理,使得同一个商标纠纷,必须要通过两套法律程序才能够彻底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本案再审判决在实质上能够起到商标行政程序的作用,能够在现行制度下最大化保护当事人权益。更重要的是,该判决给在先权利人指了一条明路:如果品牌不幸落入他人之手,商标行政程序不再是唯一选择,民事侵权诉讼亦是有效且高效的路径。
不过,歌力思公司并非主动提起本案诉讼,而是作为被告被动地参与到本案诉讼中来的。实践中,并非所有想要收复品牌的企业都恰好能够遇到诉讼,如何掌握主动权,要求法院认定他人恶意抢注呢?歌力思公司的以下做法值得学习。
三、歌力思公司主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把握品牌收复主动权
2012年8月,王碎永对歌力思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后5个月,歌力思公司就发起了有力的反击,主动对王碎永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主张王碎永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歌力思”商标的行为侵害了“歌力思”知名字号权益。
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定,“歌力思”是汉语臆造词,经歌力思公司广泛使用而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巧合而出现雷同的可能性很小。王碎永具有攀附歌力思公司的意图,并且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王碎永停止使用“歌力思”商标及字号,并赔偿歌力思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
可见,即使王碎永没有指控歌力思公司商标侵权,歌力思公司也能够主动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达到相同的法律效果。
主动提起诉讼还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选择的权利基础多样,不仅可以是企业字号,还可以是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品名称等在先权利;并且不受行政程序中要求的抢注商标注册不满5年的限制;甚至还可以灵活选用财产保全、行为禁令等诉讼强制措施。好处多多。
由于前期布局不完整,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面临与歌力思公司类似的情形,如何多快好省地打好品牌收复战,不让恶意抢注成为企业发展壮大乃至上市的拦路虎,歌力思公司给出了优秀的示范。
通过歌力思商标案固定下来的指导案例,是企业维权道路上的明灯,从战略层面上指引我们,如果常规的商标行政程序未奏效,不妨尝试主动型民事侵权诉讼,辅助以商标无效或撤三等手段,全面取得品牌收复战的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