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重大疫情挑战下,如何贯彻并坚守刑事法治原则和价值观,慎重处理各种无序行为,将刑罚置于威慑地位而不是为效率而轻易适用。这是国家法治建设成果在疫情特殊条件下的展现,是国家刑事政策和立法的完善空间。作为刑辩人的我们,对此作出如下思考。
一、 重大疫情是刑事法治面临的考验
重大疫情的特殊时期,刑事法律必然面对来自社会调整和自身适用所面对的考验。
刑事法律强调的是国家对于社会正常运行状态下,对于整体秩序的维护与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对于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并实质回归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的精髓。今天,伴随着新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的蔓延,对于这个极为罕见事态下各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爆发,刑事法律适用一时成为刑法理论和实践的课题。对于这一重大疫情事态下如何考量刑法的功能和作用,是我国刑法学界以往并未涉足的领域。由此,对于在此疫情特殊事态下刑法适用的效果和状态,也是衡量刑法在正常时期法治适用水平的一个侧面衡量的参照。疫情终将过去,而在此期间对于严格管控条件下,面对犯罪与刑罚的适用是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刑事法治发展的一个特殊的标尺和考验。
二、 罪与非罪的临界点思考
对于当前疫情而言,最为重大的任务是如何严格管控疫情的蔓延,在实施全球罕见也是共和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社会防控措施下,如何对于一些违背严格管控条例的行为进行定性,是治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急迫任务。这个任务的核心是对于各种无序行为中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区分问题,而罪与非罪是问题的关键。
一般而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重大疫情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是当前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必然面对有异于平常时期法律适用的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必然造成罪与非罪标准的不一致。而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价值的坚守又会带来适用上的解释难题。但是,国家特殊时期社会防控任务是一项刚性的必须任务,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基本原则和价值的松动。对此,司法官员们在完成社会防控任务时,即使面对极为复杂新颖的法律适用难题上,仍然需要坚守基本原则和价值,在解释和适用具体到具体案件中不致使处理结果上过于有别于非疫情时期。
特殊时期处理案件的法治教育宣示作用,应当更多的依靠行政法律调整社会治安,而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才可将行为危害极为严重的危险或结果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实现刑法的威慑效应并应尽量与正常时期的案例保持一致。
三、 刑事立法论下疫情问题的考察
我国刑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十数次的修改完善,基本适应了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实现了法规范对于社会各种法益关系的规制和引领作用。但是,当前重大疫情下,我们却难以在刑事政策的导向和具体法条适用上找到对于这个特殊时期适用的针对性立法和适用性方针。这是国家刑事法治发展的一种缺失。
对此,应当结合现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可能涉及的个罪上修补完善相应的规范,明确解释原则。对于在特殊条件下入罪标准应当相对明确,尤其是对于刑法具体个罪中危险犯和结果犯的认定上,需要有一个空白罪状的基本法规依据体系。
刑事法治视野下重大疫情规制之思考
作者:康军来源:中联贵阳

在当前重大疫情挑战下,如何贯彻并坚守刑事法治原则和价值观,慎重处理各种无序行为,将刑罚置于威慑地位而不是为效率而轻易适用。这是国家法治建设成果在疫情特殊条件下的展现,是国家刑事政策和立法的完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