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湖州法院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③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例五 年满退休年龄仍劳动的老人受伤应认定误工损失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驾驶超车时影响李某正常通行,致使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道路东侧的电线杆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案例五
年满退休年龄仍劳动的老人受伤应认定误工损失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驾驶超车时影响李某正常通行,致使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道路东侧的电线杆发生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宜。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德清某交通有限公司系案涉车辆登记的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系已满60周岁被侵权人主张的误工费是否予以支持,若支持则按何标准。关于误工费,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李某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不应再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取劳动报酬,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李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李某提交的某副食店营业执照,证明李某是一名从业多年的副食店经营者(2004年注册登记),故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其误工费损失。
【典型意义】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在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老人主张误工费的案件越来越多,但受老年人从事劳动的性质、时间、工资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常对误工费的具体认定存有争议。基于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常以被侵权老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正常从事工作为由抗辩,一概拒绝支付被侵权人误工费损失,此番理解有悖常理,亦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老年人参加劳动本应获得的合法权益保障。在司法实践中,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限制,更应该从事实与证据出发,查明其实际劳动与误工情况,依法对其误工费予以确认。
案例六
纠纷当事人可协商确定老年人居住权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丁某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至儿子丁大某与儿媳刘某名下,房屋一直由丁某和老伴孙某居住。时隔一年,丁大某与刘某离婚,约定婚生女丁小某随母亲刘某生活,同时将案涉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予当时14岁的丁小某,在丁小某年满18周岁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2020年6月,丁小某将丁大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发现,房屋的所有权争议虽集中在其他主体之间,但却危及到老人丁某和老伴孙某的居住利益,并影响祖孙三代人的亲情关系。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约定丁大某、刘某于2021年3月31日前配合丁小某办理上述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丁小某同意丁某和孙某两位老人生前继续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同时对两位老人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对此,各方都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赡养、抚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老年人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法院通过调解,在保障丁小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确保了两位老人的居住利益,让两位老人住有所居,居有所保,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ND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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