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怎么办?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只要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便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养老金”、“退休工资”。

众所周知,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只要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便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养老金”、“退休工资”。那么问题来了,年龄到了,但是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还能领取退休工资吗?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先来区别两个较容易混淆的概念——“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无个人部分);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45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45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的,在劳动者退休时可以领取待遇的一种保障“就业者”养老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则是指,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除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外的“城乡居民”、“农民工”的老年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所设立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弄清楚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别后,我们就应该清楚,我们在劳动关系项下探讨的所谓“养老保险待遇”一般系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那么实际上,本文讨论的内容仅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缴足十五年,该如何处置。
办法一:延长缴费、延迟退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办法二:一次性补缴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也就是说,虽劳动者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未足15年,但是只要其同时满足:1. 2011年7月1日之前已开户、参保;2. 已经延长缴费、延迟退休满5年,这两个条件时,其便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实践中,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一次性补缴”的情形外,还存在关于“部分退役军人”、“2011年之前退休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1961年至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识青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报的应保未保”等情形下的“一次性补缴”政策。
“一次性补缴”似乎看来是最为简单、直接的处理方式,也最能满足劳动者的“既得利益”。但是试想,如果大多数人辛辛苦苦几十年才能满足的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小部分人确仅需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就能轻松搞定,这似乎有违公平原则,且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涉及个人利益,由此引发的违法行为也是频频发生。
早在2016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就曾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缴社保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
时至2021年1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再次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人社厅函〔2021〕14号)

发文称,近年来一些地方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中发生多起违法案件,个别人员弄虚作假,违规补缴,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严重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一次性补缴”成为当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重要风险,且呈现新的特点,具有一定苗头性和倾向性。各地要高度重视,对照检查,认真排查风险,切实加强管理,及时堵塞漏洞,严防严控风险发生。如因风险防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力,导致同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办法三:“职工”转“城乡”——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出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时,领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办法四:放弃养老保险——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取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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