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发仲裁小知识(三)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1、仲裁裁决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答: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仲裁裁决能到法院申请执行吗?
答: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仲裁裁决执行到哪一级法院?域外执行如何申请?
答: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涉及到国外执行,则应到执行当地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在纽约公约成员国申请执行将不受实质审查,普遍得到支持。
3、什么是一裁终局制度?
答: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样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为了确保一裁终局制度的执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法赋予仲裁裁决与法院终审判决相当的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制度的优点显而易见。一裁终局制度充分体现了仲裁的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以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一裁终局制度也有利于快捷、简便解决经济纠纷充分显示仲裁的优点,也使仲裁更具有法律权威性。
4、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哪些内容?
答: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合意。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存在,不因合同的终止、无效而终止或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签订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时,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明确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是某个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的依据。
5、当事人应当如何签订仲裁协议?
答: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签订仲裁协议:
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选择仲裁条款;
2、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如果原有仲裁协议或条款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补充仲裁协议。
标准的仲裁协议示范文本可以到济南仲裁委员会索取。
6、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一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7、什么是仲裁司法监督?
答:仲裁司法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违法,有关当事人可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当事人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1、申请执行的法院。《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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