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房东想赶你走就能赶你走吗?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老崔15年前租赁一个门市房,用于开设KTV,生意还算红火。

老崔15年前租赁一个门市房,用于开设KTV,生意还算红火。可是2022年租赁合同到期了,房东李女士突然把房租从原来的每年26万涨到50万,增长了近1倍,因为老崔在此地已经经营了15年,这个店也投入了五六百万,积累了好多老客户,也办了好多的会员卡、储值卡,承租人老崔并不想搬走,可又觉得房租涨的太离谱了,房东明显是在刁难他,想通过涨房租的方法撵他走,老崔该咋办呢?
房东观点:合同已经到期了,我的房子,我想涨房租就涨房租,你租不起就搬走啊,你不能赖着不走。


租户观点:涨房租可以,但不能太离谱啊,一下涨1倍,我要搬家可以,但是给我一年的时间,我投资五六百万装修,还有积累了好多的客户,要找到地方之后再搬家,这一年的房租按26万支付。


网友评论观点:
支持房东的:


支持租户的:


我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如何理解该法条呢?
第一、房东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愿。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东如将房屋收回自用、房屋即将修缮、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及租户租赁期间不当使用房屋等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的正当理由,租户就丧失了优先承租权。
如果房东就是单纯不想租给现在的租户,采用恶意抬高房租(或高出市场价很多),逼迫租户搬离后,又以原先价格(或市场价)租给他人(包括房东的近亲属),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为避免房东恶意损害租户利益的情形发生,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房东若不想让租户继续承租,应当举证说明不再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正当理由。
第二、租户有继续承租的意愿。法律赋予租户优先承租的权利,是为了保护其对房屋持续性的利益以及居住稳定,也是为了保护已经形成的商业价值,若租户提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请求后,房东拒绝出租,承租人即不能继续承租房屋,这将导致优先承租权的制度形同虚设。所以,只要房东提出的新的租赁条件,原租户愿意接受,那么房东就没有权利将该房屋再租给其他人。
第三、同等条件。不仅要保护租户的利益,也要保护房东的利益,优先承租权的行使也不应当导致房东的利益受损,这是立法者利益平衡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至于何为同等条件,可以参考租户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同等条件的相关规定,即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但还需注意房东在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用虚拟高额价格、严苛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规避租户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情形。
结合本案中,首先,李女士想涨房租,说明李女士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愿,而不是想自用,或者崔先生有使用房屋不当等正当理由。
其次,崔先生有继续承租的意愿,那么崔先生就有了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基础。优先承租权是形成权,通俗说,就是不需要房东同意与否,崔先生都有这个权利。如果,优先承租权是请求权,需要房东同意才能有,那么就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就失去了设立优先承租权的意义。
再次,如果房租的增长幅度远大于周边门市的房租,崔先生仍然同意,则可以继续签订租房合同。如果崔先生不同意,那么李女士要给出合理的理由,而不是我的房子我做主,我愿意多少钱租就多少钱租,比如说周边的房租已经达到这个价位;再比如说已经有人以50万元的价格看中了这套门市,你不租就有人租了。
如果说,你是第一次租给崔先生房子,那么可以任意定价,只要崔先生同意,不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但是在已经形成市场交易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就不能任意涨价。(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同等条件应当由房东举例说明,比如说某某王老板,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租三年,而且是一次性付款。同时为了防止房东李女士与其他人恶意串通,崔先生在退租的同时,可以与李女士共同签订一份《关于不再续租的情况说明》,里面要求房东承诺其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写明租给他人的租金、租期、支付方式;同时写明自己搬家所需费用,拆除装修所需费用,以及其他因为退租、搬家、另寻门面房所需费用。崔先生搬家后,一旦发现房东并没有以该条件出租给他人,而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崔先生的优先承租权,那么崔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李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崔先生同意搬离,房东李女士也应当给予崔先生一定的时间,用于寻找新的门面房和拆除装修、搬家、通知会员,这段时间的租金应当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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