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来法视界 |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客户信息类行为?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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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倪佳晶 继来常州分所主任律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客户信息类行为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客户信息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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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客户信息类行为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客户信息行为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具体而言,客户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并且权利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还需证明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了该商业秘密,且该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一、秘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或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不具备秘密性。客户信息的秘密性要求其不为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既不要求绝无他人知晓,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够代价仍然不能得到。
二、商业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商业价值。客户信息的商业价值在于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
三、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包括保密协议、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
四、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五、损失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损失的认定可以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因此认定是否侵犯客户信息需要严格审查客户信息的秘密性、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并结合具体的侵权行为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尤其对于客户信息,要区分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的商业秘密性质,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包括信息的具体内容、其商业价值以及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首先,基础信息通常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这些信息本身虽然重要,但如果单独存在,可能不完全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其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然而,基础信息若与深度信息结合,如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这种组合则更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其次,深度信息指的是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商业数据,例如客户的购买历史、偏好、具体需求等。这些信息通常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为它们能够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策略和市场竞争力。因此,深度信息更容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前提是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因此,基础信息和深度信息的商业秘密性质可以通过其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及保密措施来区分和认定。基础信息若单独存在可能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与深度信息结合后,若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特性,则可以共同构成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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