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相关问题分析

来源:惟胜道律所

文章摘要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在涉及港口资产的案件。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起在涉及港口资产的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港口土地,在后续执行处置过程中,因该处港口土地处于经营使用中,存在大量地上附着物及大型机械设备,只能通过整体处置的形式进行评估及司法处置。但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该处港口资产除了现场实物资产外还具备港口岸线使用权,应当一并进行处置。本文现就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性质、取得方式、价值及是否能够进行司法处置的问题进行分析。
01 港口岸线使用权的性质及与港口经营权的区分
港口岸线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许可下,企业或个人在指定的海岸线或河岸线上进行建设、使用土地、经营等活动的权利。港口经营权是指获得政府授权后,在特定区域内开展港口业务活动的权利。港口岸线使用权侧重于资源的占有和利用,而港口经营权是一种业务经营权限,侧重于服务提供和市场运作。岸线使用权主要涉及土地及设施建设,经营权则包括了基于这些设施提供的各类服务。
简而言之,港口岸线使用权是类似于土地使用的权利,但其并非物权权利也不是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而港口经营权则是关于在这片土地上开展业务的权利。
02 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四十二条:“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符合港口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及《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34号】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等的规定,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提出申请
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查及审批
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八条的规定,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申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职能部门审批期限
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
(4)批准及确定使用期限
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03 港口岸线使用权的价值及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对于港口岸线使用权的界定,笔者认为该使用权系一种行政许可,而不是物权或用益物权。该认识基于(2020)最高法民申6293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认为【创恒公司取得的使用港口岸线的权利并非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港口岸线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该规定,港口岸线使用行政审批是使用港口岸线的前置审批程序,其性质为行政许可。创恒公司因《宁德港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创恒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取得的权利是一种开发利用港口岸线的资格。原判决认定创恒公司对港口岸线使用的权利不具有物权性质是正确的。创恒公司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权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这意味着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需完全依附于港口岸线所对应的土地、港区建设工程项目及相应的港口设备,港口岸线使用权本事并不实际价值。同时,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故针对港口资产实际处置后,新权利人可以基于新权利人的身份重新申请进行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审批,在审批通过后即可继续取得相应的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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