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不能认定合同成立么?

来源:哈密法苑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想要订立合同,最安全、最有保障的方式就是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能不承担责任么?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跟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了解一下吧。

众所周知,想要订立合同,最安全、最有保障的方式就是签订书面协议。那么,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就能不承担责任么?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跟随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起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小王开办的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拉运货物的生意,听人介绍认识了汽修店的老板小李。小王认为小李的汽修店修车技术好、服务周到,便时常让司机把车开到小李店里修,一来二去双方都觉得每次修车每次结算耗时耗力,二人便决定以运输公司的司机签字记账的方式进行修理,修理费用由运输公司统一结算支付。转眼间,8个月过去了,小王的运输公司车辆及挂靠其公司经营的车辆共有33辆在小李的汽修店进行了维修,修理费共计15万余元。期间,小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小李的汽修店支付了10万元,剩余的5万多元小王认为是挂靠车辆,其不应该支付修理费,所以拒绝支付。小李汽修店索要无果,便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李汽修店与运输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运输公司对其车辆在小李汽修店进行修理的事实予以认可,小李汽修店亦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小李汽修店已经对运输公司的车辆完成了修理,运输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修理费。遂判决运输公司向小李汽修店给付剩余的修理费5万余元。
小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经过口头协商,存在事实上的汽车修理合同关系。案涉车辆在小李汽修店产生的费用,已经由运输公司的司机签字确认,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小王认为部分车辆是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其不应该支付修理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李汽修店对此知情,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曾告知小李汽修店不予支付挂靠车辆的修理费用。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事项,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故对于小李汽修店主张的修理费用,应由运输公司承担。遂驳回小王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在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时刻都在发生,如果每个合同都要签订书面协议,难免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上述案件中,就属于双方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履行。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一旦产生纠纷,很可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
所以,法官提醒,即便双方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应该及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生纠纷,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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