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上海四岁女童海边失踪的事件,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对于该事件中女童父母的行为,也引发网上无数人的讨论跟争议。到底,该女童的父母是否应该为此事负责,是否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将就此事发表个人的一些看法。
事件的经过如下:2023年10月4日17时至18时期间,一名四岁女童黄某在上海浦东南汇新城海滩走失。随即警方立即组织大量的警力展开拉网式搜索,距今已经超过120个小时,仍未有消息。
对于孩子的父母,网友们都表示出极大的愤慨,甚至有阴谋论说,孩子的父亲是继父,曾经已发生过一次类似的遗弃事件等等。愤慨归愤慨,一个父亲如此心大的将一个四岁的孩子留在海边,时长十几分钟,显然对于孩子的遗失,父亲是有过失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最后黄某能寻回,根据申请,法院是可以撤销黄某父亲的监护人资格的。如果黄某不幸已经遇难,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中,黄父的行为,本律师认为其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是否需要对此承当相应的责任,还得综合考量。相信,作为父母,丧子之痛何其痛,如果再以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无疑是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俗话说:“法理为天下之公,人情为世间之义”,法理跟人情应该互相融合,取其公平与善意,社会才会多一丝的温暖。最后也希望该女童黄某能创造奇迹,早日寻回。
上海女童失踪事件,监护人需了解的法律常识
作者:吴雅芳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近日,关于上海四岁女童海边失踪的事件,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对于该事件中女童父母的行为,也引发网上无数人的讨论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