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请注意查看您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已“过期”(一)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在日常接洽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时候,我们发现普通老百姓对《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印象深刻,尤其是作为出借人时,能够建立起“如果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自己作为出借人可以在还款期

在日常接洽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时候,我们发现普通老百姓对《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印象深刻,尤其是作为出借人时,能够建立起“如果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的,自己作为出借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维权意识。但在行政诉讼中,普通民众却可能缺乏对“起诉期限”的了解。
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会主动释明、审查诉讼时效不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属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要件之一。如果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的,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
为了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尽早解决行政纠纷,也为了避免时间过久导致证据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十五日】
1.适用情形:经过行政复议后再向法院起诉的。
2.起诉期限起算点: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自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算。
【六个月】
1.适用情形: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期限起算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3.要点注释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2454号行政裁定的裁判观点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一期答疑实录,所谓“知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能够作出判断;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则应当理解为既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践中,在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送达的相应行政行为文书或证照(如行政处罚决定、许可证照、不动产权证书等)时,即认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
【一年】
1.适用情形:复议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
2.起诉期限起算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举个例子,如行政机关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xx法院起诉”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内容的,行政处罚对象依法可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而不再受前述六个月起诉期限的约束。
【二十年和五年】
最长保护期限
1.适用情形: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最长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其他案件的最长保护期限为五年。
2.要点注释
(1)“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应理解为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行政行为之意思表示且已经完成行政行为内容之日。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即行政行为对不动产具有直接处分性。
(3)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并非是指当事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或五年内均可以提起诉讼,其隐含的适用前提为当事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并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换言之,在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或五年期间,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到其起诉时并未超过前述六个月或者一年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受理。
结 语
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便丧失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文仅对一般起诉期限进行介绍,但实际上起诉期限的适用标准会因行政诉讼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想要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起诉期限该如何确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是否依然适用起诉期限相关规定?国家赔偿案件的起诉期限又有什么特殊规定?起诉期限是否可以扣除和延长?我们将在下期文章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解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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