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地域管辖篇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为便于行文,下文所涉法律文件均使用简称,对照如下: 通常认为,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详述如下。

为便于行文,下文所涉法律文件均使用简称,对照如下:



通常认为,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详述如下。
【备注:因专属管辖不同于专门管辖,且专门管辖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地域管辖范畴,故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管辖规定,不在本文汇总范围之列;同时,有些规定可能同时具备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如“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解释》第29条)”,因类似规定已在《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之级别管辖篇》中述及,为避免重复,本文不再赘述。】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01

原则上:原告就被告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条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5条
(4)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6)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问题1:如何确定公民的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判断时可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判断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首先需要考量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先看当事人起诉时的居住地,再判断当事人在该地是否住满一年)
第二步: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三步:既没有经常居住地,又没有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出没有落户)的,以原户籍所在地为准。
问题2:如何确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第3条

02

特殊情形下:被告就原告


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民诉法解释》第6条)。

03

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法院均能管辖


下列情形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法院均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0条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一)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01

一般合同纠纷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8条
问题: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1920条规定,如下: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19条
(6)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民诉法解释》第20条

02

保险合同纠纷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4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1条

03

运输合同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7条

04

担保合同纠纷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法解释》第129条)

05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

06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

07

票据纠纷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票据纠纷规定》第6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规定》第7条)

08

存单纠纷


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存单纠纷规定》第4条)

09

证券纠纷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证券虚假陈述规定》第9条)

10

期货纠纷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注:此处指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期货规定一》第4条)
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期货规定一》第5条)
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期货纠纷案件,依当事人选择的诉由确定管辖。当事人既以违约又以侵权起诉的,以当事人起诉状中在先的诉讼请求确定管辖。(《期货规定一》第6条)
(二)侵权纠纷

01

一般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8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解释》第24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第25条

02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26条

03

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7条

04

运输事故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9条
(三)公司相关纠纷

01

常见公司类纠纷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2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规定二》第26条)

02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纪要》第2条)

03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收购、管理、处置案件


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良贷款规定》第3条)
(四)企业破产案件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法规定二》第47条)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清算组批复》)
(五)知识产权纠纷

01

专利权纠纷


根据《专利纠纷规定》第5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专利纠纷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02

商标权纠纷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商标解释》第6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商标解释》第7条)

03

著作权纠纷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著作权解释》第4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著作权解释》第5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15条)
(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01

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第181条
(2)宣告失踪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83条
(3)宣告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84条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87条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91条
(6)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94条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第196条

02

督促程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23条

03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民诉法》第218条
(七)执行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法》第224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证规定》第2条)
(八)涉外案件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65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民诉法》第272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仲裁法》第68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诉法》第273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民诉法》第283条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法》第33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01

不动产纠纷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诉法解释》第28条

02

港口作业纠纷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3

继承遗产纠纷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发生纠纷之后的管辖法院。

01

协议管辖如何约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34条
上述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民诉法解释》第29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民诉法解释》531条

02

协议管辖如何适用?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解释》第30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诉法解释》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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