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四)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由于破产管理人实务纷繁复杂,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连续性,保证管理人处理清算事务的统一权利,管理人一旦被选任不宜变动。

由于破产管理人实务纷繁复杂,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连续性,保证管理人处理清算事务的统一权利,管理人一旦被选任不宜变动。但是,在管理人被选任后如果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宜继续任职的情况,则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必要的变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证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的更换,有时又称为管理人的撤换,实际上相当于管理人解任及重新选任,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出现,管理人被有权机关解除职务,管理人的解任问题与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密切相关。管理人由谁选任,当然也应当由谁负责解任。
一般来讲,管理人的选任人同时也是管理人的解任人。其他主体只能提出解任管理人的建议,最终是否解任应当由解任人来决定。在管理人由法院选任的情况下,通常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或破产债务人可以作为建议解任主体,提出解任管理人的建议。法院对该建议应当予以审查,最后自行做出是否解任的决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有解任建议权,问题是在债权人会议必会期间,债权人委员会能否作为解任建议主体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因此,如果债权人会议将申请更换管理人的职权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则债权人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行使对管理人的解任建议权时,必须向法院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和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首先应当审查是否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如果没有提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拒绝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另外,关于提出申请的时间问题,法律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债权人会议均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再提出申请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解任管理人应当听取管理人的意见。本条规定采纳了各国的通行做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反驳证据。关于通知的方式,我们认为口头通知即可,因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因此债权人会议决议形成的情况管理人是清楚的。人民法院通知管理人时应附上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及债权人会议所提交的证据,以便管理人针对债权人会议提出的解任理由作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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