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那么哪些主体可以行使抵销权呢?破产抵销权具有哪些特征?什么情况下禁止抵销?本文结合《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特征以及禁止抵销的情形进行分析,旨在对破产抵销权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第二款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由此可见,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为债权人,管理人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抵销权。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必须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分配方案公告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用以抵销的债权债务必须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限制管理人行使抵销权是基于保护债权人的合理权利,避免管理人私自就某特定债权人进行债权债务抵销,从而造成减损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抵销权的特征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权不同,破产抵销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抵销的范围不受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标的物种类、品质等的影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的债权一律视为到期,并且任何债权最后都是以金钱的形式得以实现,所以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履行期限及标的物种类、性质等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若干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二)破产申请受理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
因此,破产抵销权无论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抵销。
(2)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无论是主动债权还是被动债权,都必须是成立于破产宣告之前,破产宣告之后所发生的债权不得进行抵销。
(3)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破产管理人没有主张抵销的权利。在破产法中,通常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主张抵销。如果允许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那么势必会造成破产财产的减少,在客观上对其他的破产债权人不利。
三、禁止抵销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虽然抵销权本是民法上的权利,但是它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对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使其债权在抵销的范围内得到全额、优先清偿。
破产抵销权
作者:于蕾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情形,那么哪些主体可以行使抵销权呢?破产抵销权具有哪些特征?什么情况下禁止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