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原定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也就是说,2020年的春节假期自1月24日起至2月2日结束,总计10天。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因本次特殊假期跨度时间长,特别是对用工密集型企业影响较大,为了避免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永伦劳动法苑团队律师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一定的解读及梳理,因有关事项属于新型法律问题,实务届对有关规定也存在不同的理解与争议。因此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01如何认定2020年春节假期的性质?延期复工企业工资如何支付?
徐州人社网公布:
| 徐州市2020春节假期及延期复工企业工资支付解读 | ||
| 日期 | 假期性质 | 政策解读 |
| 1月24日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
| 1月25日-27日 | 法定休假日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
| 1月28日-30日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
| 1月31日-2月2日 |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
| 2月3日-9日 | 江苏省延迟企业复工期间 | 1、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30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2、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4、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
备注:
(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行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其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费;其他情况根据本单位获审批的计算周期进行核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周期内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4)、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02用人单位对受感染、被隔离或被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03职工因疫情导致的其他原因未能返岗的职工如何处理?
职工因感染就医、被隔离、被采取医学观察、被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影响之外的原因未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期满仍未返岗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中止或事假处理。也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处理,但职工待岗期间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0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05放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到岗,职工拒不到岗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性质若是保障性企业,职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要求到岗,拒不到岗的,可以按照旷工处理。保障性企业如:(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需的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和销售等;(3)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除上述之外其他的企业不能强制要求职工到岗,若企业执意要求职工提前复工上班的,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按照旷工处理。
06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处理。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07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安排职工在家办公?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需要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应提前与职工协商,职工同意并实际提供劳动的,视为职工正常提供劳动。
08复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受影响吗?
继续履行。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仍需继续休息,或者因各地防控措施差异而无法返岗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病假、调休、年休假、事假等安排。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9工作期间感染上新型冠状肺炎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不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10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同时《刑法》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非保障性企业提前复工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11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12疫情防控期间,地方政府针对稳定劳动用工关系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参保企业通过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给予6个月的稳岗返还。
因受疫情影响,对社会保险参保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企业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在向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13因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和诉讼期间怎么办?
依法调整。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裁决后的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诉讼期间的计算按照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