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二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上次小编为大家初步解读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部分重要内容,本期我们再以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问题为切入点,让大家对此条例有更全面、系统的了解。

上次小编为大家初步解读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部分重要内容,本期我们再以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问题为切入点,让大家对此条例有更全面、系统的了解。
一、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做好应对措施?
1.《条例》第四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3.《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作为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我们拥有哪些权利?
1.我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有报告权、对相关部门履职不力的举报权以及授奖权。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同时规定:“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受到奖励要求要因报告或举报对预防或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起到重要作用。
2.患者有得到有效及时治疗的权利,享有得到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权利。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其次,政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患者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3.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作出贡献的人员有获得补助、津贴、荣誉等权利。
《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有获得补助和保健津贴的权利。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有获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助和抚恤的权利。”
以上便是小编本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全部解读,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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