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参考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迅猛,形势严峻,防控工作一线的情况时刻牵动人心。在此,我们向日夜不息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人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同时,南琴律所愿以法律人的责任担当,在国家有难之时尽己所能,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特此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组建专门法律服务团队,加强疫情防控法制宣传,现南琴律所特推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参考》向全社会公布,为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律服务。
刑事篇
一、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构成何罪?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
四、在防治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处理?
答:此行为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五、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灾害用品各个环节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此行为可能涉及诈骗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如何处罚?
答:《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生产或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以“祖传秘方”“特效药”等为噱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挪用救灾款物以作他用,构成何罪?
答: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若将上述款物作修建楼堂场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篇
一、冠状病毒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可否取消或变更车票、机票、酒店和旅游行程?
答:此次疫情突发恰值春运期间,疫情可能导致预定的车票、机票、酒店和旅游行程因客观原因取消。依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以往“非典”期间相关案例判决,此种情况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如果旅客确属因为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或变更。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比如因武汉封锁城市无法前往而退票属于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前往其他地区而取消行程则不属于必要性的范畴。
二、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人群和企业的金融支持有哪些?
答:2020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承包了某工程建设,但因疫情使得用工出现很大困难,疫情是否作为适当延期或者无法及时竣工的正当理由?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因政策管制导致无法复工,可以尝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申请工期顺延,承包方可以不用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但需要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但如果承包方在不可抗力行为发生前本身也有迟延履行等行为,该行为又成为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的,即使延长工期也不能完全免责。
四、因为疫情原因,培训学校不能及时安排线下教学课程,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主张变更为线上教学?学员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之后补上线下教学课程?
答:首先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对于变更授课方式进行了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先进行协商,对于需求较为迫切且双方同意进行线上授课的,可以通过线上授课的方式完成培训。若双方无法达成合意,培训学校可以优先为学员提供视频课程、线上教学等资源,若学员不接受,要求后续补上面授课程,培训学校也应当本着尽可能切实履行合同的原则,为学员安排。
当然,如果部分培训课程具有时效性,比如考研面试培训、公务员面试培训等,如相关面试时间未相应推迟,使得学员无法在面试时间前完成培训学习,学员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可能会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学员应当尽早以书面方式通知培训机构,并保留相关材料和证据。
如果培训机构认为这类课程线上授课也完全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也可以主动和学员进行沟通协商,期间双方都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在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是否应当获得工作报酬?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在接受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应当获得工作报酬。
六、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在治疗、隔离或者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用人单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劳动者,能按旷工处理吗?
答:不能。若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政府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不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来对待,不得以缺勤、旷工扣发和减发劳动报酬,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吗?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九、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答:计算在医疗期内。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十、春节延长假期内工资标准是多少?这期间员工正常提供了劳动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号“一、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2 月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 月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延长春节假期。因此,这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也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若这期间员工应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行政篇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答: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利采取隔离等紧急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三、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疫情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五、疫情期间,什么情况下可以封锁疫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因此,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启动一级响应。
七、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权?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八、医疗机构对患者或疑似患者采取隔离措施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可以适用前述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九、疫情期间,是否允许野生动物交易?
答:不允许。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明确规定: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十、疫情期间,若企业未执行政府部门的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二)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
(三)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南琴律师事务所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参考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迅猛,形势严峻,防控工作一线的情况时刻牵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