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年过六旬的杨大爷在熟人严女士推荐下,在某平台购买了2万元理财产品,严女士为了让杨大爷放心,自愿出具2万元借条1张,后投资平台爆雷,杨大爷的投资款也打了水漂,愤怒的杨大爷诉至法院要求严女士返还借款。
某平台系网络投资平台,投资人通过手机下载该平台App系统买币后进行买卖交易,该平台投资推荐人可以拿收益10%的提成。原告杨大爷经被告严女士介绍到该平台工作室了解情况,原告将2万元给了被告,并将手机给被告操作,被告操作结束后,将手机还给原告,并出具2万元借条给原告,载明:“今借到杨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严某某。”另查明,公安机关不久后对某平台相关人员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刑事立案,平台关闭,相关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刑。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结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杨大爷为投资理财向被告严女士交付现金2万元,被告操作原告手机将该2万元转入原告投资账户,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不存在款项交付事实,故对原告诉称其将2万元出借给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为了获取收益提成而促成原告上述投资行为,并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条,应认定为债务加入,且这种促使“投资人”在非法平台被欺骗的行为应当予以遏制,故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万元。
03 法官提醒
投资需谨慎。投资人应当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能被花言巧语及高额的投资回报所蒙蔽,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推荐投资理财项目或平台,也要保持冷静思考,应当充分知晓投资失败的风险并承担投资亏损的后果。
有借条的“投资款”,出借人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梁爽 陈爱娟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01 基本案情 年过六旬的杨大爷在熟人严女士推荐下,在某平台购买了2万元理财产品,严女士为了让杨大爷放心,自愿出具2万元借条1张,后投资平台爆雷,杨大爷的投资款也打了水漂,愤怒的杨大爷诉至法院要求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