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从税法遵循角度,既然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2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等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似乎也就没有必要再探究其不征税背后的原因。但法有应然与实然之分,从应然的角度,需要探究政策的逻辑起点。
一、为什么法院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监察文书不是应税凭证:非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具有司法、监察等公权力性质
(一)形式逻辑上,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法律构成要件包括“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在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监察文书时,相关机构并非民事主体,而是分别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司法权的仲裁机构、监察权的监察机构,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
(二)法院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监察文书等所确定的经济行为:按照经济实质应当征税
印花税的应税对象是应税合同,对于并无合同之形,却有应税合同经济实质的行为,征收印花税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客观上,在税务征管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文书、监察文书等确定的经济行为进行征税,是常见的、为社会实践所接受。
二、为什么行政征收、行政收回、行政补偿等行政文书不是应税凭证:非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
(一)行政法与民商法不同的部门法范畴,性质上不能等同
在法理学上,法的部门划分主要是依据两个标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前者是主要标准,后者是辅助标准。行政征收、行政收回、行政补偿等属于行政法的范畴,隶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是有关行政主体及其职权、行政行为及程序、行政违法及责任和救济途径的法律规范。印花税的应税对象,是基于民商事法律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与行政行为存在明显差异,一般认为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二)行政补偿与民商事营利:存在本质差异
营利,通常是指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回报为目的的行为,即法人谋求超出投资以上的利益并将其分配于成员,具备商法属性。而行政征收、行政收回、行政补偿是以补偿相对人的损失为原则,并无营利性质。
三、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计划凭证为什么不是应税凭证:不具备合同的交易属性
(一)应税合同的内在属性:资源或经济利益交换
合同内容是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资源的交换,是社会资源的重新组合,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具有一定利益交换内容的关系。故而,印花税的应税合同应当具有资源或经济利益交换的内在属性。
(二)生产计划是生产经营的时空安排:非资源或经济利益交换
生产计划是企业对生产任务作出统筹安排,是具体拟定生产产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和进度的计划,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组织和指导企业生产活动有计划进行的依据。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计划凭证,并不涉及资源或经济利益的交换,是对生产经营在时间、空间的顺位与秩序排列,与应税合同的交换属性存在根本差异。
结语
不征税的理由各不相同,“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探究税收政策背后的社会因素与税务征管逻辑起点,应该是学习税法的不二法门,本小短文也权当印花税系列问题讨论的小结。
印花税系列之四: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2号公告“不征税情形”的评析
作者:赵恒志 刘楚玉 秦梦静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引言: 从税法遵循角度,既然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22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