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2019年2月19日发布。可以预见,以一号文件的发布为契机,越来越多的人将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投资农村,欲在新一轮农村开发浪潮中致富。然而,在农村财富集聚过程中需要谨防刑事雷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当前,广大农村存在建房乱象,有的人利用他人急需在农村建房的迫切需要,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以获得巨额利益。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种大环境下,要加强防范这一刑事雷区。
案例一:广西一男子倒卖宅基地使用权被判刑九个月
2013年,广西一男子经与8名村民协商,达成买卖协议,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把其宅基地非法转让给8名村民,获利52万元。2016年,该男子因涉嫌犯罪被执行逮捕。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牟利52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2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广州花都一村民倒卖宅基地使用权被判刑十个月
2012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村民刘某某采取“以租代售”的方式,以175万元的价格租得同村村民杜某某的一块宅基地,租期为70年。刘某某租得上述地块后,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加建、改造的方式,拓宽宅基地的面积,并以同样手段将该地块以2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某,从中牟利60万元。刘某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移送至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向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本村土地倒卖给外地户籍的吴某某,牟利6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追缴刘某某的违法所得60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农村财富集聚过程中的刑事雷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作者:肖军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2019年2月1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