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全解析,“抖音诉伙拍”成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一案

来源: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抖音”起诉百度旗下“伙拍”侵权案(以下简称“抖音维权案”)在各大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中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此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以来正式受理第一案。

近日,“抖音”起诉百度旗下“伙拍”侵权案(以下简称“抖音维权案”)在各大新闻媒体和自媒体中引发广泛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此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以来正式受理第一案。继去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于今年9月9日正式揭牌成立。据统计,截至9月10日18时,该平台总访问量达20.73万次,注册用户586人,共接到网上立案申请207件。[1]
互联网法院设立历程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首次进行司法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制度创新。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我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中国互联网案件专业审判在杭州揭开序幕。
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决定在北京、广州两地增设互联网法院,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法院试点探索,健全完善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
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进一步推动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网络空间综合治理进入新阶段。
此次“抖音维权案”引发热议,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司法”的典型结合体,标志着我国进入涉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集中审理阶段。“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2]除了构建网上诉讼平台外,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有何显著区别,互联网法院有何特殊规定?本文将以“抖音诉伙拍案”为例,通过解读此案与相关规定,走近互联网法院构建的统一诉讼平台。
一、案情概要
“抖音短视频”系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视频分享平台。原告称: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为“黑脸V”独立创作,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被告系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两被告共同运营“伙拍小视频”视频平台,该平台将涉案短视频在平台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3]
二、管辖法院
根据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此会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互联网法院对特定案件有管辖权,其中包括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规定》出台后,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探讨几乎集中在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案件类型)上,本文对此不再赘述,而《规定》如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衔接则值得更多关注。
管辖权异议成互联网案件“标配”
经过检索裁判文书,近乎每个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曾经历管辖权异议。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业已审理诸多著作权纠纷,其中众多案件中被告皆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基本为,认为著作权侵权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下,才能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故互联网法院没有管辖权。例如裁判文书网于2018年6月25日最新公布的(2018)浙01民辖终846号、(2018)浙01民辖终847号裁定书,被告皆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情况,故原告认为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杭州互联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类案件中出现法院管辖异议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所在地,并不在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类型,因而《规定》中关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需要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结合来判断,以本案涉及互联网著作权纠纷为例,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互联网著作权侵权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一)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1)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包括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
(2)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被告住所地。
(三)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不能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
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若侵权行为地确定为互联网法院所属辖区,那么互联网法院具有管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可能存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但最先立案的法院最终具有该案的管辖权。另外,根据《规定》第四条,互联网法院的一审上诉案件由北京、广州、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就“抖音维权案”而言,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网络著作权纠纷,也可能存在上述情形。原告住所地的北京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北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北京互联网法院已立案,故本案确定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若本案存在上诉情形,则本案应当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诉讼流程
(一)全程在线审理
根据《规定》,没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全程在线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情况看,开庭时,原被告、法官都将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出席,“抖音维权案”也将采用全程在线庭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在线送达
而根据《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电子送达作为基本送达方式,避免了审理的案件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界定送达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根据该《规定》,若是当事人明确的电子地址,则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若是当事人常用或能够获取的电子地址,例如公司官网电子地址等,则送达时间是当事人做出行为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受送达人知悉的,才能视为送达完成。这体现了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也十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注重正当程序。
(三)法庭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必须按时参加在线庭审,否则将被视作“拒不到庭”,庭审中也不能擅自退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构成“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需要承担缺席判决带来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举证方式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举证的举证方式,可直接通过在线交易记录等提取相应的证据,其他文书证据可以扫描后上传,实物证据拍照上传并在开庭前将实物寄送到审理法院。
《规定》创设了在线进行证据交换的举证方式,确定了电子化证据和材料的审查规则,并明确了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证据留存有效性,电子数据不再只靠公证或鉴定等耗时长、成本高的方式来证实有效性,大大减少了当事人的举证成本。但由于整个案件都是在线审理,对质证提出了更高要求,或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相关配套机制对电子数据真实性作实质性认定。本案中,原告除了需要论证“抖音小视频”构成作品之外,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以及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失。
对于互联网大数据企业来说,在诉讼中需要提供或面临的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通常比一般企业更为繁多且复杂。2016年的“知乎诉微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中,知乎举证需要公证的内容数量庞大,最终采取“视频录像”方式进行公证生成接近31小时的视频证据。[4]因而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五、小结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重要创举,但新型审判方式尚需时日完善。互联网审判除了特殊规定外,亦需遵循《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我们期待互联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科学确定管辖范围,继续健全完善诉讼规则,进一步构建统一诉讼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注释:
[1]人民法院报:《这家“网红”法院静悄悄——探访首个工作日中的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11日。
[2]金羊网:《广州互联网法院本月挂牌收案全流程在线足不出户可完成诉讼》,2018年9月8日。
[3]北京互联网法院要闻动态:《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开通后收到立案申请207件“抖音短视频”维权案成正式受理第一案》,2018年9月10日。
[4]腾讯科技:《知乎起诉微博营销号“知乎大神”一案将于后天开庭》,2017年10月16日。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