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山体滑坡事件中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责任探疑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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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20日11时40分左右,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集团后侧发生一起山体滑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导读:12月20日11时40分左右,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集团后侧发生一起山体滑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消息,初步查明深圳光明新区垮塌体为人工堆土,原有山体没有滑动。另据京华时报报道,发生事故的系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据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8月8日,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宣布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威物业)中标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运营服务。绿威物业工作人员称绿威物业已经将此项目分包给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相龙),且符合投标要求。据12月22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益相龙公司副总当日被警方带走。绿威物业作为中标商,益相龙公司作为实际运营商,在政府采购和滑坡事件中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且看下文。
一、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及中标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招标网(http://www.bidchance.com)发布的招标信息,2013年7月23日,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运营服务招标公告(项目编号:GMCG2013027693)。对投标人资格要求为:1)投标人必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注册供应商并且在光明新区政府采购网上响应投标;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3)投标人必须有 "物业管理"经营范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 4)投标人必须在深圳市设有常驻售后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5)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0年07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扫描件,原件备查。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公告日之后;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允许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08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3年08月07日 09:30(北京时间)。2013年08月8日,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运营服务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据相关媒体报道,记者从绿威物业公司获得了一份协议文件,文件显示,绿威物业同益相龙就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市场化运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绿威物业一次性收取75万元合作管理费,受纳场的运营管理转让给益相龙。从协议中可以看出,绿威物业主要负责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要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资质许可证等资料,作为投标之用。益相龙在付清款项之后,有单独的项目经营管理权。双方还约定,项目的盈亏由益相龙公司承担。两方还对安全事故做了约定,“在经营活动中,如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乙方(指益相龙)承担。”记者还了解到,绿威物业内部人士表示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的运营服务项目的标书都是益相龙做的。绿威物业工作人员还称绿威物业将此项目分包给益相龙符合投标要求。绿威物业与益相龙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13年7月23日。
二、焦点问题
1、绿威物业中标后将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市场化运营项目转让给益相龙经营管理的行为如何定性?
2、绿威物业和益相龙约定经营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益相龙承担责任的效力如何?绿威物业和益相龙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法律分析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招投标团队唐旭阳律师的观点如下:
1、绿威物业收取管理费后将中标项目的市场化运营转让给益相龙经营管理的行为性质为违法转包,而非合法分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公告明确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允许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有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根据上述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以及该项目招标公告对投标资格的规定,该项目分包仅限于中标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运营服务招标项目系服务类项目,其项目主体工作是运营服务,其允许分包的施工项目是非主体工作,而非允许中标项目的运营服务工作。绿威物业在投标之前就与益相龙签订合同,由益相龙制作标书,使用绿威物业资质进行投标,并约定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市场化运营转让给益相龙经营管理,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开择优、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违法转包,而非合法分包。
2、绿威物业和益相龙关于经营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益相龙承担责任的约定无效,绿威物业和益相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绿威物业系项目中标单位,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之一,其与益相龙关于经营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等重大意外均由益相龙承担责任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绿威物业违法转包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深圳山体滑坡事件最终调查结果认定绿威物业和益相龙的行为与事件的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绿威物业和益相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还将被依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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