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不规范汉字商标的审查不宜矫枉过正

来源:陕西广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文章摘要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不规范汉字或书写不正确、不规范的成语类中文文字商标,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驳回注册申请的做法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了,该做法在法律适用上的正当性似乎也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不规范汉字或书写不正确、不规范的成语类中文文字商标,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驳回注册申请的做法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了,该做法在法律适用上的正当性似乎也随着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修改得到了确立。2016年12月修订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予以核准注册。
经过初步检索,关于此类专题的讨论文章目前有两篇:一篇是2016年7月份郑州工商微信公号推送的《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审理》;一篇是2017年3月份IPRdaily推送中文网刊出的《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之不规范汉字》。2017年3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官网的评审文书专栏中也发布了一篇关于不规范汉字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关于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000261号)。
一、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关于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0261号


申请人:重庆缤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艺术化文字,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改变汉字的正常写法,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推广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2、申请商标喻意;
3、百度百科关于“雀榕”的解释;
4、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雀榕”构成,其写法为不规范写法,该类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畅、张世莉、田益民


2016年12月30日


二、审查标准应严格执行,但还须避免矫枉过正
商标审查的依据既然是商标法律法规以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那么讨论含有不规范汉字和成语商标的审查问题时自然要看规定本身,不宜随意扩大适用,更不宜抱着“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过一个”的心理。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属于不得核准注册的情形。对于该规定的含义应如何理解,审查标准进行了举例说明(实例商标图样可参见《商标审查标准》第43页)。通过列举可以发现,该规定主要禁止注册的标识有两类:1.包含错别字的汉字商标;2.使用不规范的成语商标。但主要立法目的是防止商标的使用影响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对汉字词语及成语的正确书写,因此,其中并未包含对汉字稍作艺术设计,但并不属于错误书写,也不会导致错误识读的情形。
然而前述商评委发布的第17264049号“雀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似乎突破了该规定的立法含义。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该“雀榕”商标图样如下:

或许有人赞同商评委的观点,觉得该商标属于“含有缺少笔画的错误汉字的文字商标”,应当在禁止注册之列,但作者并不赞同此观点,理由有二:
1、缺少某一笔画的汉字并非等于错字
汉字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文学艺术特点,汉字本身的艺术性和文化性主要是通过采用不同字体的书写方式来充分展现的,如果将除宋体、楷体等横平竖直字体以外的汉字表现形式都列入错误写法之列,既不符合汉字书写的实际情况,也有损汉字文化艺术性的发扬传承。以“榕”字为例,采用不同字体进行书写,其表现形式和笔画组成及走向都存在较大差异。

可以看出,如果简单机械的以某个字的书写缺少某一笔画就直接判定其为错误书写而成的错字,并不妥当。
2、不良影响来源于对字词和成语的错误识读,而不是汉字商标本身
商标审查标准之所以将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商标视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禁止注册,立法目的是这类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词语和成语的正确识读和认知。因此,如果标识本身虽然由于采用特殊字体或进行了小范围的艺术设计,但并不会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词语和成语的正确识读和认知的,便不应列入禁止注册之列。将是否书写规范(而不是是否会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词语和成语的正确识读和认知)作为应否禁止注册的标准,虽然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标准适用的统一性和汉字商标字体规范性,但却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三、标准虽已确立,却仍待司法机关审查
关于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以及判断标准问题,虽然2016年12月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此作了规定,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作者于2017年3月9日以“不规范写法”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并未检索到商标案件类裁判文书。由此看出,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实践中通行做法的合法性问题仍有待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的法律依据及判断标准问题仍有讨论的空间,而并非已成定论。即便有了生效裁判,也只是暂时的个案观点,新问题会不断提出,争论也不会停止。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