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之一:政府排除、限制竞争形态分析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前 言 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中央文件中均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予以表述行政垄断,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厚此薄彼”,制定一些政策措施予以“区别对待”,且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政府
前 言
我国《反垄断法》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中央文件中均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予以表述行政垄断,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厚此薄彼”,制定一些政策措施予以“区别对待”,且行政权力的滥用,有政府权威之背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一旦发生行政垄断,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是直接而严重的。本文将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予以阐述,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全面实行提供形态自纠审查,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
一、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从行为作用来看
排除 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
支配 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
妨碍 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二)从行为性质来看
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简单来说,政府针对特定相对人做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针对不特定的多数相对人的影响其竞争的规定、决定等就是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即政府发布内容指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规章、命令、决定等,且抽象的行政垄断危害更大。
鉴于此,在《行政诉讼法》未修改前,《反垄断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但由于旧法仅规定受理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因此无法被受理诉讼。《行政诉讼法》经14年修改后,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扩大了受案范围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行政诉讼和审查的范围内,且直接把“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纳入到受案范围中。这样一来,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涉及行政垄断的规范性文件就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行政垄断行为将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但从目前的实际案例中看,行政垄断诉讼依旧任重道远,需要继续推进。
(三)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看
地区垄断 这是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的行为;

部门垄断

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

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

二、具体表现形态
通过对现有行政垄断案件的梳理,以下四个典型案例予以反映:
案件名称 表现形态 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源市政府限定使用指定产品案 政府在工作会议中,指定某科技公司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监控平台为本市级监控平台,并要求其余运营商必须将所属车辆的监控数据信息上传至该平台,否则不予年审。违反《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规定:“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双汇集团在省外开店遭遇地区封锁案 双汇在江西地区产品销售和市场推广受到了多个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限制,其中江西弋阳县政府出台的145号文件中规定:对外埠冷鲜猪肉白条肉等猪肉产品进行市场准入制度,条件包括需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加盖检验检疫章。 违反《反垄断法》第33条第(四)的规定:“对于外地商品设置关卡或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
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强制从事垄断行为的行政垄断案 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下发文 件,要求本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合格发放管理中,实行由本市维修协会根据各经营 业户自主选择维修企业的情况和给各维修企业核定的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合格证数量,在向运输车辆经营者开具派遣单,市政府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全过程监督,由市、县(区)运管机构审核备案”。威武市政府通过维持武威市维修协会制定的垄断服务价格,来限制其他机动车辆维修企业参与市场定价,其做法加重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负担,进而排除和限制武威市道路运输车辆在二级维护市场自由选择的权利,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利。 违反《反垄断法》第36条的规定:“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 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燃气器具经销企业需要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所经销的产品进行登记注册并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燃气器具经销企业未到本地建设部门登记或未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各天然气供气企业不得供气。 违反《反垄断法》第37 条的规定: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为”。

三、总 结
综上,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通常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和限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等行为,这些形式都常发生在政府日常社会管理工作中。为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市场经济、沟通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国家已出台《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予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从源头上消除行政垄断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对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经济市场至关重要。该制度实施以来,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其后续文章中将对审查要点予以具体阐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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